2012年7月,《軍人保險法》開始實施,自此后參軍入伍的軍人開始繳納社保。在此之前,我們在部隊當兵實際上并沒有個人繳納社保這個概念,所以都通過視同繳費年限來處理。
自《軍人保險法》實施,軍人開始繳納社保后,退役到地方就只是一個保險關系的轉接手續,因為軍人的保險賬戶里是有錢的。此前退役軍人的軍齡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
2014年10月,地方機關事業單位編內人員開始繳納社保,當編內人員從部隊轉移到地方時,如果其社保賬戶有錢,就正常從保險賬戶進行轉接;如果沒有保險賬戶,自然就通過工齡認證來完成轉接。
1996年,各個地方的企業建立統籌賬戶,開始繳納統籌部分的社保,靈活就業人員也開始參保。后來,基本上退役軍人按照退役后符合安置條件,依據實際安置單位的性質以及自身身份崗位,對照相應規則繳納社保即可。
簡單來說,在《軍人保險法》實施之前,我們的軍齡按視同繳費年限計算養老金;在《軍人保險法》實施之后,已開始繳納社保的軍人,退役到地方后就按照保險關系轉接,將保險金額劃到個人的地方賬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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