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積薄發
啟行千里
2025年4月15日,江西景德鎮的一家三口被撞身亡案在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引起了社會公眾的極大關注。大家對于被撞一家三口及家屬表達同情之余,也對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討論,如加害者廖某某是構成交通肇事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賭氣開快車、斗氣車等行為是否一定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筆者通過在這篇文章進行一個簡短的分析,供讀者參考。
1.警方在最初作出刑事拘留決定時,廖某某的罪名是交通肇事罪而不是直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否合理合法?
答:合乎正常做法。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保障性措施,主要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這起人禍發生以后,公安機關也迅速到達了現場并對廖某某人身自由進行了控制,并按照相關程序對其是否存在酒駕、毒駕進行了人身查驗,那么按照當時的客觀事實部分如行車速度、人員傷亡情況,在尚未查明駕駛人廖某某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放任的情況下,以交通肇事罪對廖某某作出刑事拘留決定是符合當時情況的,也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脫離監管的最佳辦法。如果公安機關在后續偵查過程中查明廖某某對于超速駕駛汽車撞到路人致其死亡的行為具有故意的心理狀態,可以在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時變更罪名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在報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變更罪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批準逮捕。
這里我們要對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區分: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故意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2.賭氣開快車、斗氣車一定會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答:不一定。
只是單純的超速駕駛,沒有引起嚴重的后果,或者沒有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并不必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抑或是構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
根據相關案情公布,發生在江西景德鎮的這起事故,是因為廖某某和女友吵架后,駕駛車輛多次猛踩油門提速發泄不滿,在限速40km/h的公共交通道路上廖某某的車速達到了129km/h(有說105km/h),最后發生事故導致一家三口罹難。這起事故里面廖某是能夠認識到自己行使的道路系公共交通道路,路上必然會有行人過街,但廖某某仍然高速駕車放任這種危險行為持續,甚至在女友哀求下都未減緩速度。筆者認為,這也是檢察機關認為廖某某的超速駕駛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依據。
3.“我兒子撞死了你家屬,這是意外是天災,你們搞我兒子是人禍”、“讓我們家死的干凈” (被害人家屬口述廖某某父親威脅其兒子大伯)。廖某某父親通過電話發表以上言論是否侵權或涉嫌違法?
答:廖某某的父親這種言論帶有一定的惡意和威脅性質,勢必影響被害人家屬的心理,加重他們的痛苦,屬于侵權人格權的行為。
被害人家屬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以及因為此言論引發疾病(如抑郁癥)所花費的醫療費及維權花費的其他合理費用。如果對方的行為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不及時制止將可能使合法權益進一步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受害方可以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保護禁令。法院審理后,認為符合條件的,一般會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發出人格權保護禁令,禁止對方進行威脅、恐嚇。
此外,廖某某的父親這種言論是否違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一條款明確規定了恐嚇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將受到的治安處罰,廖某某的父親言論中如果帶有威脅被害人人身安全的內容,被害人家屬報警的,可以據此處以治安管理處罰,方法和手段以及后果可作為處罰的酌定情節。
最后一個問題,就是是否構成犯罪。我們知道,一個行為如果要認定為犯罪一般要達到“嚴重”的程度。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一規定,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對“情節惡劣的”做了解釋,即: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結合以上規定,我們可以得出:如果對方多次進行威脅或恐嚇,或者威脅、恐嚇的行為引發社會關注并廣泛傳播,亦或是引起被害人家屬精神失常、自殺的,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并以尋釁滋事罪來定罪處罰。
目前,根據受害者家屬接受媒體采訪披露的內容,廖某某的父親更多是想要他們接受賠償,部分帶有威脅、恐嚇意味的言語引發的更多的是被害人家屬對嫌疑人及家屬態度的否定,無法直接認定為“情節惡劣”,也即無法直接認定為犯罪。
4.受害人家屬拒絕了廖某某家屬80萬元賠償,就不能再提起民事訴訟?
答:不是的。
根據法律規定,嫌疑人賠償并獲得被害人或家屬諒解的,可以從輕量刑,廖某某家屬提出賠償應該是出于此目的。受害人家屬不接受廖某某家屬用于協商的80萬元賠償,并不意味著受害人家屬就失去了民事訴訟的權利,他們依然可以通過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案件結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權利。這里筆者要強調是,除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財產損失的案件(如交通肇事罪)以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賠償范圍依法只限于直接物質損失,即按照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實際損害賠償,一般不包括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
在筆者看來,受害人家屬拒絕接受80萬元的賠償并非是覺得金額太小,而是對廖某某及其家屬的言論表達強烈的不滿和憤怒。80萬元的賠償無法彌補他們失去親人的悲痛,他們更希望看到的是廖某某及其家屬能夠真誠懺悔,承認錯誤,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5.加害人廖某某是因為與女友吵架導致的車禍,那情緒失控能否作為減刑依據?
答:一般不能。
在我們法律實踐當中,情緒失控造成的違法行為一般不能作為加害人減刑的依據。除有相關醫學診斷,且經過專業機構鑒定,鑒定結論能夠證明加害人的情緒失控是由于某種精神疾病導致加自己無法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才有可能減輕或免除法律責任。諸如某人突然精神疾病發作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時,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負刑事責任,而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的,刑罰上可以從輕或減輕。
根據媒體披露的信息,廖某某是個心智成熟的成年人,是因為吵架導致情緒失控開快車而釀成慘劇,不是精神疾病引起的,不具有刑法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罰的事由。廖某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威脅。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廖某某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以維護法律的公正和社會的安全。
總結:
這是兩個家庭的悲劇,造成一家三口的無辜殞命,而廖某某終究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賭氣開快車、斗氣車或者是飲酒開車等行為,其法律后果的判定并非一成不變,是否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是其他犯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細致分析。但我們每一個行車人在駕車的同時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切勿因為自己一時的沖動而犯下彌天大錯。謹記,在享受駕駛給我們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不能忽視對法律的敬畏和對生命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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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潘德明,杭州師范大學法學碩士,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2017年在基層工作,協助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熟悉刑事訴訟流程、證據分析、法律文書撰寫,具備扎實的法律理論基礎,注重細節,擅長從復雜刑事案件中提煉關鍵點。2025年3月入職厚啟律師事務所,將通過實習深化實務經驗,未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成為兼具專業與溫度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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