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享經濟時代,共享單車便捷實惠的特點也讓它成為我們出行的絕佳選擇方式。與方便出行相伴的,也有事故的隱憂。
網友咨詢:
騎共享單車摔傷誰擔責?
孫麗紅律師解答:
1、單車運營方在特定區域投放共享單車供注冊用戶有償使用,對其投放的車輛有進行檢查、維護、維修的義務,以確保投放的車輛性能良好、無安全隱患等。用戶與共享單車運營商在事實上是一種租賃合同關系,交付的租賃物不符合約定,造成承租人受損,承租人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2、車輛所有人往往會統一為其所有的共享單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則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按照騎行人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賠償被撞人的合理損失。
3、騎行人作為侵權人,對于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其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4、被撞人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孫麗紅律師補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孫麗紅律師
江蘇元封律師事務所律師,武漢大學畢業,法律碩士,三級律師,有三級心理咨詢證。從2013.4執業至今,專心對待每個案件,每個案件當事人滿意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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