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開始實施,我和在看這篇文章的你一樣,以為不過是眾多法律法規中又增加了一部而已。
直到我的同事提醒我,關注一下“農村女性的權益”,當我一字一句研究這部法規,當翻閱完一個又一個悲傷的案例,我才發現,這部看似不起眼的法規,卻將改變目前數千萬“失地”農村女性的困境,它的長遠意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扭轉農村高彩禮、高光棍、低生育的趨勢。
你問我,為什么敢這么說?
我想請你給我10分鐘,一起來看看這部法規沒出臺之前,農村女性面臨的現狀。
“外嫁女”沒有家,
在哪都是外人
“哪個殺千刀的又扒了我的菜,明明是我家的地,憑啥要收走?”江蘇如皋48歲的張桂芬在自家菜地旁哭嚎,頭一年她丈夫因意外去世,村民代表大會以“外嫁女不得繼承土地”為由把她的名字從土地承包名冊上劃掉了。
張桂芬氣不過,繼續種,但她在地里種什么,村民就扒什么,最后她不得不晚上都睡在地里,半年后,還是沒能守住那塊曾經屬于她的地。
與張桂芬一樣失去自己土地的,還有湖北大冶市還地橋鎮某村的王春花,她和丈夫離婚后帶著兒子回到娘家。
但當年結婚時,她的戶口遷到了夫家,娘家村里已經沒有了她的位置。按當地風俗,離異女人是不能長住在娘家的。王春花遭受不了家人冷眼,只得含淚帶著兒子重新回到婆家落腳。雖然戶口和人都在,就因為多了一紙離婚證書,王春花和兒子就成了婆家村里的“外人”和“失地人”。
而相對于王春花離婚后還能住在婆家,河南洛陽甲某村徐美娣的日子更加艱難。結婚二十多年她一直遭受丈夫家暴,好不容易熬到女兒出嫁,她鼓足勇氣把婚離了。可舒心的日子沒過一年,村里收走了她的土地,因為宅基地是屬于丈夫的,她也沒了住處。
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徐美娣只好再嫁人。
第一段婚姻的時候,她才20歲左右,年輕能干,挑對象有優勢。到40多歲,男人都覺得她不太能生孩子了,干活掙錢的能力也不如以前,沒有太多的選擇空間,只好選了個條件還不如前夫的。
沒想到第二段的婚姻更糟糕,實在忍受不下去,離婚,再選擇第三段。越往下選擇,日子過得越悲慘。由于土地權問題得不到解決,徐美娣不得不一次一次嫁人,先后結婚7次。
張桂芬、王春花、徐美娣有個共同的稱呼“外嫁女”,對她們各自婆家村里的村民來說,她們就是外面嫁過來的“外人”,只要婚姻有了變故,就是跟本村沒關聯的人了,不能再分走村里的利益。
還有一部分女性,她們哪怕在自小生長的娘家村,也被當作“外人”。
“你都嫁到外地去了,是“外嫁女”,按村里規定,從今年開始,就不再給你分紅了。”接到村小組通知時,河北保定的高潔有點懵,她不明白自己去年出嫁后,戶口還在村里沒遷走,而且在婆家村也沒有享受任何土地等集體權益,怎么就不能參與自己村今年的分紅了?
在維權過程中,高潔發現,村里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只要村里的女性結了婚,不管戶口有沒有遷出,村委會都會以各種理由剝奪其作為本村村民的合法權益,不管是分紅分地還是征地補償。在高潔住的村子里,有20多位女性面臨這樣的窘境。
廣東汕頭金平區徐婷的遭遇更加匪夷所思。她都還沒有結婚,僅僅是未婚生育,就被當作“出嫁女”,被當地農村經濟集體組織——南墩經聯社取消了成員資格和每月800元的分紅福利。
更離譜的還在后頭,湖南湘潭某村組規定凡年滿28周歲的正常未婚女性不參加任何分配。
在對待“外嫁女”土地權益問題上,全國大部分的鄉村都是驚人的相似。
目前公開能查詢到的數據,在農村沒有土地的婦女占21%,這還是2010年全國婦聯調查的一個數據。近15年來城鎮化建設大規模的增長和農文旅的興起,農村女性失地數據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哪怕就算是21%,根據2020年全國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數據顯示, 我國鄉村女性共2.45億人,算下來失地女性也有五千多萬人。
失地背后,
糾纏著怎樣的情理和法理
徐維華原來是全國婦聯維權處的處長,后來轉行做維護婦女權益的律師。她所在的律所從2004年開始,不斷接到來自全國各地農村婦女的求助。她們要么是土地被征用后分不到征地補償款、申請不到宅基地沒法蓋房子,要么是婚前有土地,但婚后土地被收回去了等等。用她們的話說:自己突然之間一下就變成了“地無一壟,房無一間,錢無一分”的三無人員。
20多年來,徐維華所在的律所受理的3000多起農村女性土地權益投訴,勝訴的僅占一成,更多是敗訴或法院不受理。造成這個結果,主要有三大原因。
第一是“村規民約”傷害女性權益,村委會成為掠奪者的撐腰工具。
徐維華曾經手過一個案件,一提起來至今氣得牙癢癢。10年前,湖北有個村大量出嫁女的土地被“村規民約”奪走。徐維華去幫她們維權,找到村干部跟他們普及《婦女權益保障法》。說一千道一萬,對方只回:“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她們再也不是村里的村民。”
徐維華氣急了:“她們的戶籍在村里,從出生到現在一直生活在村里,是誰不讓他們成為村民?你們選舉需要選票的時候,就讓她們作為村民去給你們投票,投票一結束,她們就不是村民了?用這種手段剝奪她們對土地的經營承包權利,太卑鄙了!”
村長原本是一個殺豬戶,態度特別橫,說不管去哪告,只要他組織村民公投,村委會和村民代表大會通不過,誰來都不好使!
而徐維華同事經辦的浙江東陽任雪萍宅基地案,也遇到同樣的情況。任雪萍所在村的村書記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給任雪萍分宅基地是根本不可能的,《婦女權益保障法》我們不管的,我們就是土政策、土辦法,村規民約不受法律管,我們也不是針對她一個人,如果哪個女兒都要來批房子的話,那不就亂套了嗎?”
這些村支書敢講得如此理直氣壯,是因為國家賦予了村民自治權。“村規民約”是村民自治權的一種體現,村民代表大會所做出的決定都屬于村規民約。而村代表大會投票的大多數是男性,怎么可能會愿意“外嫁女”來分瓜分自己的土地和利益,他們在制定村規民約或分配方案時,自然會把這些女性排除出去。
第二個原因是穩定的土地制度與變動的婦女婚姻相沖突。
根據我國的土地承包制度,土地是長期不變的。第一輪承包期15年,第二輪30年。2019年中央發出文件,要求第二輪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保持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也就是說原來你們家分了多少地,不管你們家人口怎么變,戶內土地基本上不會再變。
在鄉村,基本上是男娶女嫁,大部分的男性是永久村民,女性則要隨著婚姻變動而流動,這就跟長期不變的土地政策發生了沖突。女性婚后到婆家生活,一旦錯過兩輪分地的時間,在婆家也分不到地,娘家的地又被抽回去了,最后她“兩頭空”。
根據全國婦聯2010年做的調查,在農村失地的人口當中,女性因為婚姻變動而失地的占27.7%,男性只占3%。
第三個原因是部分法律法規的空白。
在徐維華她們律所經手的農村婦女土地權益案件中,有80%多的案件告到法院后,法院選擇不受理,理由幾乎都是土地及其權益分配屬于村民自治的范疇,不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
法院通常認為,我國法律沒有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而成員資格又是享受成員待遇的前提條件,所以在法律沒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無法判外嫁女享受同等的村民待遇。
尤其是2018年新修訂的《土地承包法》的第69條規定,關于成員資格問題應該由法律法規來規定,但立法部門又沒有及時出臺相關規定,所以法院就更不敢判了。
在鄉村情理、土地制度、法律法規均缺乏支撐的情況下,數千萬失地農村女性的困境可想而知。用徐維華的話來說: 當一位女性站出來,索要自己的土地時,就等于是在與全村人作對。她甚至會遭到家人的排擠和嫌棄——兄弟們會覺得她想要爭家產,父母認為她丟人現眼。走出家門,村民還罵她不要臉,說都已經嫁出去了或者都已經離婚了,還賴著不走,來分我們的財產。
身邊活生生的事例,讓農村越來越多的年輕女孩選擇離開鄉村,即使留在鄉村的女孩家庭也會考慮到女兒未來生活的保障,而提出相對高額的彩禮。結局就是鄉村光棍越來越多,農村生育率快速下降。
填補空白,
女性的憂傷不該再因土地而生
2024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審議通過,該法第八條清晰明確地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像張桂芬們所在的村莊就不能因為她丈夫去世了而收走她的土地。河北高潔們所在的村不能因為她結婚收走她的土地,廣東徐婷們以及湖南湘潭的未婚女們哪怕到80歲,也不能再隨意剝奪她們在村里的權利。
第十八條還特別強調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有了這一條,出嫁的女性就不用再擔心婆家、娘家“兩頭空”的現象了。
曾經的法律空白也得到了精準的填補,該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標準,破除了當前司法案件中存在的成員資格認定是否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困惑。
村民如果在成員資格認定時遭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可以根據第五十六條“請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調解解決;不愿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出臺,也給不少村支書們減輕了壓力:“因為村民都是為自己的利益著想,都想著自己能多分,哪會考慮別人的權利。如果國家有統一的法律規定,我們執行起來相對要容易得多”。
云南玉溪華寧縣一個城中村,原來在利益分配中對“外嫁女”也是排斥的,社區總支書記何永輝下決心修訂村規民約,跟村民們一步一步地擺事實、講道理:誰家能保證世世代代都生兒子呢?如果實行男女平等的分配,家家戶戶都可以可持續地受益。最終社區制定了男女平等的村規民約。
安徽長豐縣的安費塘村,村支書是位年輕女性,村里女性代表的比例超過了45%,這個村從此再沒出現過任何關于“外嫁女”權益糾紛問題。
更多的曙光在閃耀, 相信隨著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實施,那些被貼上“外嫁女”標簽的農村婦女,將能夠沐浴到法治的陽光,活得更有尊嚴。
作者 | 曾麗清
編輯 | 楊婧軒
責編 | 趙寧寧
監審 | 宋錦峰
注:文中張桂芬、王春花、徐美娣、高潔、徐婷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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