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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曹縣曹城街道辦事處玉龍橋附近十字路口處,與他人相互辱罵。曹縣公安局派出所民警王某帶領輔警胡某某依法執行職務時,被告人崔某某摟著民警王某的肩膀將其摔倒在地,致其左手關節、右手背部受傷。民警對被告人崔某某依法口頭傳喚戴手銬時,崔某某拒不配合,致王某右頸部、胡某某右手受傷。經曹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鑒定,王某、胡某某的人體損傷程度均鑒定為輕微傷。
法院審理
被告人崔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應予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崔某某具有自首情節,愿意接受處罰,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以襲警罪判處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判決宣告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息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襲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后,全市辦理的第一起襲警案件。人民警察肩負維護社會秩序和打擊違法犯罪的職責使命,襲警行為不僅侵犯民警個人的人身安全,更嚴重損害國家法律權威,擾亂公共秩序,應依法予以嚴懲。曹縣人民法院將依法懲治襲警等違法犯罪行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保護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維護國家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
來源丨曹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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