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魯中晨報
“先別著急出售,要不咱們再看看其他商家的價格怎么樣?”近日,淄博市臨淄區法院執行干警陪同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的被執行人閆某在變賣黃金手鐲時,善意提醒閆某要多選擇商家詢價并擇高價出售手鐲。
申請人龍某與被執行人閆某通過網絡相識并交往。交往期間,龍某向閆某轉賬近10萬元。后雙方感情出現間隙,龍某要求閆某還錢。閆某一拖再拖,龍某最終向臨淄區法院起訴。法官結合案件事實及證據,依法判處閆某返還龍某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閆某仍未履行生效判決,龍某遂向臨淄區法院申請執行。執行干警在接收該案件后,向申請人了解情況,研判案情,調查線索,迅速確定執行方案,依法將閆某傳喚到庭。
面對執行干警的詢問,閆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并提出愿意自行變賣金鐲以償還欠款。在確認閆某沒有其他債務后,執行干警陪同閆某前往金店、黃金回收等機構變賣金鐲。變賣過程中,閆某并不了解貴重金屬的具體價值,未經比對便打算出售金鐲。為保障閆某權益,執行干警陪同閆某走訪了多家機構詢問價格,最終選擇最高價進行變賣,并力促龍某與閆某就剩余款項達成和解,成功化解了這一起民事糾紛。
法官說法
本案中的法律知識在于,被執行人的貴重金屬應當通過何種方式處置?一般情況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9條的規定,對于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要在堅持網絡司法拍賣優先原則的基礎上,綜合考慮變價財產實際情況、是否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適當采取直接變賣等措施。
被執行人交出的金鐲,原則上應首先通過評估、拍賣等程序變價,但本案中,閆某交出的金鐲,整體價值預估數額不大,若通過評估、拍賣等程序處理,處置時間長,且還需從中扣除評估、掛拍等費用,最后可能所剩無幾,因此在確認案件實際情況、不損害執行債權人、第三人或社會公共利益等因素后,采取直接變賣的方式處置,極大程度地避免了司法資源的浪費,提升了執行效率,還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在新時代執行工作中的生動體現。
來源:淄博市臨淄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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