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我國法律規定,一審判決書的上訴期是15天,然而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的上訴期卻多達58天。
據該份判決書記載,其的判決時間是2010年1月17日,但起訴時間卻是六個月后的2010年7月15日,由于該判錯把刑事傷害按工傷判賠,同時未依法追究天津市寶坻區雙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員工在工作期間致人損傷的單位責任,受害人準備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該份一審判決書中竟沒有允許上訴的法定內容。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期間和上訴法院”在一審判決書的內容中不可或缺。而沒有當事人的服判或上級法院的維持,一審判決書也沒有生效的依據。為了解決這個程序上的錯誤,作出判決的該庭庭長、現任寶坻法院副院長的白致遠,于當事人收到該判的第41天后,又讓把判決書拿回再給補加上從3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15天的上訴期。照此計算,該院這份民事判決書的上訴期,從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1年3月15日止,竟多達58天,比法定的15天上訴期多出43天。
是法官不懂法,還是法院不執法,在這份程序嚴重違法的一審民事判決書上的法院印章又是怎么蓋上去的?該判是否有效?又是該從哪天有效?這豈不是個司法奇談。
針對本案,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曾給寶坻法院作出過《檢察建議》,當事人也還給現任法院院長寫過信反映,但卻至今仍無動于衷,難道在天津法院就是如此的糾正冤假錯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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