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業管理企業,一直是爭議較大的主體,在履行消防安全義務方面,同樣也是爭議。比如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檢查不到位,甚至不履職,導致消防設施癱瘓,常有發生。最近在“陜西消防”微信公眾號看到一篇文章:《住宅起火致3人身亡!法院判決:物業賠償77萬余元!》,第一感覺,事出有因,判決對物業來說,一點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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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也聊過幾次有關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履行消防安全責任的問題,客觀地說,盡量不帶感情色彩,大都小區物業管理企業還是在管理和服務的角色上本末倒置。
回到主題,先來看看案件:
深圳某小區一住戶發生火災,不幸導致3人死亡,受害人家屬以“物業對小區的基本消防設施負有管理義務”為由,向廣東深圳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小區管理人的物業公司收取業主停車費后,放任對消防通道的管理,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與受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最終判決該小區物業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家屬賠償77萬余元。
物業管理企業需履行的消防安全責任:
1、《物業管理條例》
規定了物業管理的責任范圍,由此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委員會委托,應對小區公共部分的消防安全全面負責。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21年二次修正)
規定了住宅小區物業管理企業履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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