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廣西日報》報道,日前,廣西壯族自治區紀委監委專門出臺通知,再次公布了“廣西清廉賬戶”。4月2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書記、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陳剛到自治區紀委監委機關調研,并主持召開工作座談會。明確表示,今年6月30日前,主動上交贓款可獲從寬處理。
各省市自治區,乃至各個地方黨政機關設立廉政賬戶反腐,已經有些年頭了,只不過在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名稱不一樣。媒體早期報道的有:1999 年江西省南昌市設立的“拒禮拒賄資金賬戶”,2001 年浙江省寧波市的“581廉政賬戶”,后來全國各地便陸續流行起來。大家都知道,但凡流行的東西,最容易落入形式主義的窠臼,廉政賬戶也不例外。隨著時間推移和反腐敗的深入,這種“廉政賬戶”的漏洞逐漸顯現出來。曾經轟動全國的湖北省監利縣(現已改市)連續四任縣委書記被查處的案件中,楊道洲、杜在新兩人都曾向當地“廉政賬戶”上繳過收到的行賄款,博得過“廉政標兵”的美名。但是,此后一個在黃岡市副市長任上被查處,一個在荊州市委副秘書長任上被查處,他們被查處的原因都是在擔任監利縣委書記時的腐敗問題。這樣的案例還有不少,安徽省六安市政府原副秘書長魏力生上交了 75 萬元,卻掩蓋其受賄 300 余萬元的事實。貴州省凱里市原市長洪金洲以 5500 萬元“廉政金” 掩蓋其2000 萬元贓款。這些案例說明,廉政賬戶也很難阻止腐敗分子的貪欲。
當初提倡廉政賬戶,本意是為黨員干部因社會不良風氣而被動受賄后,上交那些無法退回或不便直接退回的一般禮金。作為反腐的一條特殊制度,只是對人情世故的一種變通,并不包括那些工程建設領域、買官賣官的巨額行賄受賄資金。從法律層面看,廉政賬戶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我國《刑法》對受賄罪的認定,雖然坦白也許可以從寬,但刑法并未設立主動退贓的免責條款。官員收受財物后即便上交,仍有可能構成犯罪。在制度設計上廉政賬戶與法治精神存在一定的沖突,有“以錢贖身”之嫌。基于其在實踐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所以在2016 年之后,廣東、甘肅、四川、福建等全國許多省都相繼撤銷了廉政賬戶。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已經進行了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并且正在不斷深入,永遠在路上。特別令人深思的一個問題是,一些反腐敗機關的工作人員,比如有些曾擔任過中央、省一級巡視組領導的人,一面查處別人腐敗,又一面隱藏自己的腐敗。造成了今天查別人,明天又被別人查的怪現象。這種現象說明,在腐敗問題上,廉政賬戶的制度溫情,根本難以抵御人性的貪婪。廣西這種“最后通牒”式反腐,從前已經有過多次,事實上收效甚微。用老百姓的話說,那些腐敗分子都是洞庭湖的麻雀——嚇大了膽。可能大家都注意到,隨著第五輪中央巡視組的展開,近日落馬的領導干部不少,其中最新的一個,是4月29日安徽省紀委監委發布的主動自首的安徽省公安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一級警務專員劉海石。此人多年來被人實名舉報而不倒,這次卻突然主動自首了。我想,劉海石的自首絕不是他的主觀覺悟,而是他已經承受不起反腐高壓了。
是否會主動坦白并如實上交贓款,本質上是成本收益的博弈。從心理學角度,“最后通牒效應”,可能會促使個別干部在截止日期前采取行動。但歷史經驗表明,這種 “窗口期”往往容易導致“選擇性退贓”。資料顯示,2014 年廣東省廉政賬戶共收到 6500 萬元,但同期查處的腐敗案件涉案資金卻遠超這個數字,甚至還不及查處某一個官員收繳的贓款多。
反腐敗采用“胡蘿卜加大棒”的方式不是不可以,問題在于要明確從寬處理的具體標準。如上交金額比例、配合調查程度等。特別是應實名上繳,并說明每一筆款項的來龍去脈。然后根據上繳款項順藤摸瓜進行核查,建立 “上交必查、查必有果” 的閉環機制,防止個別些貪腐分子“象征性退贓”蒙混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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