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搶客源
兩網約車司機
一言不合
大打出手
案情回顧
被告人吳某某和被告人廖某某都是網約車司機,雙方曾在火車站等地爭搶乘客發生過矛盾。
2024年10月27日下午,因之前就存在矛盾,吳某某和廖某某在龍南市里仁鎮高鐵東站出站口招攬乘客時,發生爭吵。爭吵過程中,吳某某用拳頭向廖某某臉部打去,隨后雙方扭打起來。吳某某將廖某某摔倒在地,廖某某用棍子朝吳某某的后腦勺打了兩棍。吳某某倒地后,廖某某繼續往吳某某身上打了幾棍。二人被現場人員勸開后,廖某某駕車離開現場。經司法鑒定,吳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廖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后,廖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吳某某經電話傳喚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吳某某與廖某某簽署調解協議:由廖某某一次性向吳某某賠償26000元,雙方相互諒解。
法院審理
龍南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吳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后相互斗毆,故意傷害對方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廖某某、吳某某自動投案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廖某某、吳某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二被告人已達成和解、賠償損失并相互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二被告人有上述從輕處罰情節,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現根據社會調查結果對其適用緩刑在其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適用緩刑。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忍一時風平浪靜
退一步海闊天空
使用暴力無法解決問題
切莫因一時沖動
讓自己追悔莫及
來源:瀘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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