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蘇婉晴,自然人,主張繼承并獲得一號房屋(北京市海淀區X 號)四分之三份額。
被告:宋承昊,自然人,宋振明之子,反對蘇婉晴的訴訟請求。
(二)案件事實
2022 年 4 月 14 日,宋振明因病離世,遺留一號房屋。該房屋于2002 年 4 月 12 日由宋振明購入并取得產權證。宋振明早年與妻子林淑芳育有一子宋承昊,林淑芳去世后,宋振明于2002 年 9 月 19 日與吳雅敏結婚,2016 年 12 月 1 日二人離婚且無子女,此后宋振明單身。
蘇婉晴自2012 年起照顧宋振明生活,宋振明分別于2017 年 11 月 2 日立下《遺囑》、2018 年 1 月 6 日簽訂《贈與協議》,均表明將一號房屋贈與蘇婉晴。蘇婉晴據此訴至法院,要求與宋承昊共同繼承房屋,自己占四分之三份額;若《遺囑》無效,則按《贈與協議》履行。宋承昊辯稱《遺囑》和《贈與協議》均無效,即便有效也可行使撤銷權。
(三)查明事實
家庭關系與房屋來源:宋振明與林淑芳育有宋承昊,林淑芳去世后宋振明再婚又離婚;一號房屋由宋振明單獨購買并登記在其名下。
爭議文件內容:蘇婉晴提交《遺囑》《贈與協議》《家政服務合同》等證據,證明宋振明的贈與意愿及自己的照顧行為;宋承昊提交《信件》,試圖反駁贈與的合法性,但未被法院認定與本案相關。
房屋權屬現狀:一號房屋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仍登記在宋振明名下。
二、爭議焦點
《遺囑》與《贈與協議》是否有效:兩份文件是否存在形式瑕疵或內容違法?宋振明立遺囑及簽訂協議時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繼承與贈與的優先性:若兩份文件均有效,應優先適用遺囑繼承還是贈與協議?
贈與能否撤銷:若《贈與協議》有效,宋承昊作為法定繼承人,是否有權行使任意撤銷權?
三、案件分析
(一)文件效力認定
根據當時法律規定,宋承昊雖質疑《遺囑》《贈與協議》效力,但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宋振明存在行為能力缺陷或文件違反強制性規定,且文件無其他法定無效事由,故法院認定二者均合法有效。
(二)繼承與贈與的適用規則
遺囑撤銷:宋振明先立《遺囑》后簽《贈與協議》,對同一房屋作出不同處分,依據法律規定,后行為視為對《遺囑》的撤銷,應優先適用《贈與協議》。
贈與撤銷權:一號房屋為不動產,權利轉移需登記。宋振明生前未完成過戶,宋承昊作為法定繼承人,依法對未履行的《贈與協議》享有任意撤銷權。
(三)證據與事實認定
蘇婉晴提交的服務合同、照顧視頻等證據,雖能證明其照顧行為,但無法對抗宋承昊對贈與的撤銷權;宋承昊提交的《信件》與本案核心爭議無關,未被法院采信。
四、裁判結果
判決駁回蘇婉晴的全部訴訟請求,即蘇婉晴無法依據《遺囑》或《贈與協議》獲得一號房屋份額。
五、案件啟示
遺囑與贈與需規范:訂立遺囑或贈與協議時,應確保形式合規、內容合法,必要時進行公證,降低效力爭議風險。
不動產贈與以登記為準:贈與不動產需及時辦理權屬轉移登記,否則贈與人或其繼承人可能行使撤銷權。
證據收集至關重要:主張權利時需提供充分證據,且證據應與爭議焦點直接關聯,避免無效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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