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景輝,自然人,主張分割母親韓某的遺產及撫恤金。
被告:陳淑媛,自然人,與原告系姐弟關系,持有母親遺產并主張贈與;陳淑珍,自然人,與原告系姐弟關系,參與遺產分配協商。
(二)案件事實
陳德昌與韓某為夫妻,育有陳淑珍、陳景輝、陳淑媛三子女。2009 年 4 月 9 日,陳德昌去世,其在一號房屋(北京市西城區(qū)XX 號)的份額經公證由韓某繼承,房屋登記至韓某名下。2017 年,韓某將一號房屋以 710 萬元出售,其中 707 萬元進入韓某銀行賬戶,3 萬元由陳淑媛收取。此后,韓某向陳淑珍之子林宇支付 7.5 萬元房屋補償款,并將 6900478.13 元轉賬給陳淑媛 。
2022 年 7 月 16 日,韓某去世,遺留存款 6122.21 元及撫恤金 74723 元,均由陳淑媛管理。陳景輝認為一號房屋售房款、存款及撫恤金應作為遺產分割,而陳淑媛主張母親已將售房款贈與自己,且陳景輝未盡贍養(yǎng)義務不應分得遺產,雙方由此產生糾紛 。
(三)查明事實
房屋權屬與交易:一號房屋原屬陳德昌與韓某夫妻共同財產,陳德昌份額由韓某繼承后,韓某出售房屋并處置大部分售房款。
遺產與撫恤金情況:韓某去世后遺留存款6122.21 元及撫恤金 74723 元,陳淑媛已轉移相關款項。
贍養(yǎng)與遺囑爭議:陳淑媛提供兩份有韓某簽字的打印材料主張贈與,但內容未明確贈與金額;陳淑珍、陳景輝對材料真實性存疑。
二、爭議焦點
財產性質認定:一號房屋售房款是韓某生前贈與財產,還是可繼承遺產?
繼承份額分配:陳景輝是否因未盡贍養(yǎng)義務喪失繼承權?撫恤金應如何分配?
借款主張能否成立:陳景輝主張父母借款2 萬元用于購房,是否有證據支持?
三、案件分析
(一)財產性質與繼承判定
售房款為可繼承遺產:韓某雖將售房款轉給陳淑媛,但贈與材料未明確金額,且陳淑媛曾認可按均分方案分配,故672.5 萬元(扣除已支出費用)應作為遺產分割 。
存款繼承考量贍養(yǎng)因素:韓某生前與陳淑媛共同生活,陳淑媛盡較多贍養(yǎng)義務,法院判定存款由陳淑媛繼承。
撫恤金參照遺產均分:撫恤金性質為家屬撫慰補償,扣除陳淑媛墊付的喪葬費后,由陳景輝、陳淑珍、陳淑媛均分。
(二)贍養(yǎng)義務與份額分配
陳景輝是否盡贍養(yǎng)義務缺乏充分證據,但陳淑媛未舉證證明其喪失繼承權,故陳景輝仍享有遺產分配權,法院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分配比例。
(三)借款主張證據不足
陳景輝未能提供借款證據,其要求返還2 萬元購房款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判決如下:
陳淑媛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支付陳景輝售房款 2241667 元;
陳淑媛于判決生效后7 日內分別支付陳景輝、陳淑珍撫恤金及剩余款項各 20361 元;
駁回陳景輝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贈與需明確書面約定:財產贈與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標的、金額及交付方式,避免繼承糾紛。
贍養(yǎng)義務影響繼承:履行贍養(yǎng)義務情況將作為遺產分配重要依據,未盡義務可能少分或不分遺產。
主張權利需舉證:涉及借款、贈與等事實主張,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撫恤金分配有規(guī)則:撫恤金雖非遺產,但通常參照繼承原則分配,同時考慮家庭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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