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梅,自然人。
被告:
孫芳,自然人,與已故的周強系夫妻關系。
周小燕,自然人,周強與趙梅之女,周強的法定繼承人之一。
(二)案件事實
趙梅與周強原系夫妻,育有女兒周小燕,二人于2009 年 3 月 5 日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婚后購買的一號房屋歸趙梅和周小燕所有,并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完成產權變更登記至趙梅名下。2020 年 7 - 9 月期間,趙梅分多次向周強轉賬共計 270 萬元。周強收到款項后,其資金流向與購買二號房屋的時間、用途高度吻合,二號房屋于 2020 年 9 月購入,登記在周強名下,后孫芳也將戶口遷入該房屋 。周強于 2024 年 9 月 4 日死亡,趙梅遂起訴,要求孫芳返還借款 270 萬元,孫芳、周小燕在繼承周強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雙方主張
原告主張:
孫芳返還借款270 萬元;
孫芳、周小燕在繼承周強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孫芳辯稱:
周強與趙梅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270 萬元是周強在一號房屋所占份額的折價款,趙梅僅憑轉賬記錄主張借貸關系證據不足;
周小燕與趙梅長期共同生活,且與周強關系不睦,其陳述不可信,母女倆可能虛構債務侵占遺產;
即便存在債務,也是周強個人債務,自己不知情,且借款金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趙梅在周強生前未催款,死后起訴不合常理;
周小燕作為借款擔保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周小燕:同意趙梅的訴訟請求,稱周強為幫孫芳落戶向趙梅借款,并承諾獲得單位房屋拆遷補償后還款。
二、爭議焦點
趙梅向周強轉賬的270 萬元是否屬于借款?
該債務若成立,是否屬于周強與孫芳的夫妻共同債務?
周小燕是否應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孫芳、周小燕是否應在繼承周強遺產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三、案件分析
(一)借貸關系的認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僅依據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其他債務的,被告需對其主張舉證,之后原告仍需證明借貸關系成立。本案中,趙梅雖無借條,但一號房屋經離婚協議約定及產權變更登記,已明確歸屬趙梅,售房款應歸趙梅所有。周強收款時間與購買二號房屋時間相近,資金流向也與購房用途相符,且孫芳認可二號房屋為夫妻共有財產,結合這些事實,趙梅主張借貸關系成立證據充分。
(二)債務性質的認定
二號房屋購買于周強與孫芳婚姻存續期間,且登記在周強名下,孫芳也將戶口遷入,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用于購買該房屋的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孫芳需共同承擔返還責任。
(三)周小燕擔保責任的認定
孫芳主張周小燕為借款擔保人,但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周小燕也不予認可,因此該主張不成立,周小燕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四)遺產繼承范圍內的責任認定
周強已死亡,其生前所負債務,孫芳作為配偶需直接承擔返還義務,周小燕作為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周強遺產的范圍內對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孫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趙梅借款270 萬元;
孫芳、周小燕在繼承周強遺產范圍內對上述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五、案件啟示
借貸關系的證據留存:民間借貸中,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憑證是證明借貸關系的關鍵。若無書面憑證,需通過資金流向、溝通記錄等形成完整證據鏈,降低維權風險。
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判斷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結合債務用途、借款時間等因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即便配偶不知情,也可能需共同承擔。
遺產繼承與債務清償: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同時,需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債務可不承擔清償責任。
主張權利的舉證責任:當事人提出主張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訴訟中,雙方應積極收集、保存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避免因舉證不能導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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