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是老百姓避風的港灣,也是老百姓最重要的私人財產,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擅自闖入或者是侵害,即使遇上了征收,相關部門也應當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推進征收工作,這也是我們一直再強調的。
但在實踐過程中,征收范圍內的房屋,被相關部門直接強拆的情況并不少見。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后,對于房屋補償不合理的,被征收人通常會拒絕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這就意味著征收工作可能要無限期的延期。為了能實現前期的征收工作,不影響日后開工建設,多數情況下,征收方可能會簡單且粗暴的,在未通知被征收人的情況下,直接將被征收房屋強制拆除。
那么在征收范圍內的合法房屋,被征收方就這么赤裸裸地強制拆除合法嗎?
首先凱諾拆遷律師要告訴大家,任何情況下,沒有通知被征收人就強制拆除其房屋肯定是不合法的。
對于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房屋的拆除,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都有著明確的規定,對于在沒有規定的時間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征收方首先需要依據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對被征收人作出補償安置決定,集體土地征收中需要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在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后征收方就能馬上拆除了嗎?顯然不是的,補償安置決定只是第一個程序,被征收人在收到補償安置決定后,如果有異議,認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在收到之日起的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于被征收人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啟動法律程序,也沒有搬遷或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并搬遷的,此時征收方從原則上來說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對被征收人進行催告,看到催告書后,被征收人此時還有進行救濟的權利。
只不過,實踐過程中絕大多數被征收人并不當回事,總覺得只要自己理這些文件,征收方就不會把自己怎么樣,但事實上,恰恰相反。如果被征收人沒有針對補償安置決定,在法律規定的救濟期限內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只要等到救濟期屆滿,征收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了。
對于集體土地征收的,在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前,還應當對被征收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這也是法定程序之一。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后,也是可以針對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其救濟期限與補償決定是一樣的,也是從收到文件之日起計算。
不過,一般情況下,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從法律層面來講,主要針對的還是已經拿到了補償,但一直拒不交出土地的被征收人,只不過實踐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卻常常針對的是未拿到相關補償的被征收人。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但凱諾律師提醒大家,不管收到的是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還是補償安置決定,一定要重視起來,我們只有針對相關部門作出的這些文件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那么我們才有可能進一步的拖住征收方的強拆行為。因為,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只要被征收人啟動了法律程序,那么征收方既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不能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只能等到相關訴訟結束。
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一般情況下,在被征收人在啟動法律程序之后,有的征收方迫于壓力也會主動找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進行談判,在這種情況下,建議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好機會。事實上,我們打官司的主要目的,也是希望能與征收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而且只要被征收人不獅子大開口,或征收方把補償標準降得太低,也基本上都會協商成功。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房屋屬于被征收人的私有財產,即使被征收,即使被征收人遲遲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若想盡快拿到土地,推進征收工作,也需要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沒有告知被征收人,也沒有作出任何的文件,直接赤裸裸的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最終自然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而作為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強制拆除后,需要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讓警察立案調查,并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征收方前期發布的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評估報告等文件,然后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具有針對性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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