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譚兆講席教授
來源:《中國刑事法雜志》202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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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保護法益是判決、裁定的順利執行以及權利人的人身與財產法益。本罪雖然是不作為犯,但單純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一般不能評價為“拒不執行”;只有以相應的作為方式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才可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后,仍然能支配隱藏、轉移的財產的,理當認定行為人“有能力執行”;但行為人在訴訟開始后、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導致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確實沒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的,不應認定為“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不合法的判決、裁定的,因和解而沒有執行判決、裁定的,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時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將財產用于償還其他正當債務而沒有執行判決、裁定的,以及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沒有執行判決、裁定的,均阻卻本罪的成立。
關鍵詞:拒執罪;“拒不”型構成要件行為;原因自由的不作為;刑民關系;法秩序統一性
目 錄
一、保護法益的確定
二、“拒不執行”的含義
三、“有能力執行”的判斷
四、阻卻犯罪事由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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