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主任、蘭迪海關財稅團隊負責人孫國東律師
摘要:我國原產地確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完全獲得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在當前中國與美國相互加征關稅的背景下,研究非優惠原產地規則法律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對企業了解原產地規則、規避貿易風險、選擇出海投資也具有非常有益的指導作用。
一、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產地條例》(以下簡稱《原產地條例》)是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的行政法規,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適用于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保障措施、原產地標記管理、國別數量限制、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以及進行政府采購、貿易統計等活動對進出口貨物原產地的確定。與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相對應的是優惠原產地規則:主要適用并來源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迄今為止,根據我國與有關國家或者地區已簽署并生效的自由貿易協定和優惠貿易安排,我國已對24個協定項下、原產于34個國家或者地區的部分進口貨物實施協定稅率;此外,還包括對最不發達國家零關稅措施原產地規則。
結合《原產地條例》的規定,我國非優惠原產地確定的基本原則包括完全獲得標準和實質性改變標準。其中,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本文就此展開分析。
二、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之“完全獲得標準”
根據《原產地條例》,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以該國(地區)為原產地。關于原產地規則中“完全獲得標準”,無論是優惠還是非優惠的原產地,都比較容易確定、容易理解,其標準也大致相同。
根據《原產地條例》,獲得,是指捕捉、捕撈、搜集、收獲、采掘、加工或者生產等。完全在一個國家(地區)獲得的貨物,是指:(一)在該國(地區)出生并飼養的活的動物;(二)在該國(地區)野外捕捉、捕撈、搜集的動物;(三)從該國(地區)的活的動物獲得的未經加工的物品;(四)在該國(地區)收獲的植物和植物產品;(五)在該國(地區)采掘的礦物;(六)在該國(地區)獲得的除本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范圍之外的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七)在該國(地區)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只能棄置或者回收用作材料的廢碎料;(八)在該國(地區)收集的不能修復或者修理的物品,或者從該物品中回收的零件或者材料;(九)由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從其領海以外海域獲得的海洋捕撈物和其他物品;(十)在合法懸掛該國旗幟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條第(九)項所列物品獲得的產品;(十一)從該國領海以外享有專有開采權的海床或者海床底土獲得的物品;(十二)在該國(地區)完全從本條第(一)項至第(十一)項所列物品中生產的產品。
在確定貨物是否在一個國家(地區)完全獲得時,不考慮下列微小加工或者處理:(一)為運輸、貯存期間保存貨物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二)為貨物便于裝卸而作的加工或者處理;(三)為貨物銷售而作的包裝等加工或者處理。
三、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之“實質性改變標準”
在完全獲得標準之外,根據《原產地條例》,兩個以上國家(地區)參與生產的貨物,以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的國家(地區)為原產地。最后完成實質性改變標準即成為判斷非優惠原產地的關鍵要素。而實質性改變的確定標準,以稅則歸類改變為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為補充標準。
(一)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
稅則歸類改變是實質性改變標準之基本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某一級的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
《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根據海關總署令第273號修改并重新公布)(以下簡稱《實質性改變標準規定》)第四條規定:“稅則歸類改變”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所謂四位數級即稅則號列之前四位,也稱品目。
如果稅則歸類改變不能反映實質性改變的,以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為補充標準。
(二)補充標準:從價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一定的百分比。
“制造、加工工序”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進行的賦予制造、加工后所得貨物基本特征的主要工序。
“從價百分比”標準,是指在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了所得貨物價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廠交貨價–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
————————————————— ×100%≥30%
工廠交貨價
其中:
“工廠交貨價”是指支付給制造廠生產的成品的價格。
“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價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裝配最終產品而進口原料、零部件的價值(含原產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進口“成本、保險費加運費”價格(CIF)計算。
上述“從價百分比”的計算應當符合公認的會計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法》。
(三)關于基本標準與補充標準之關系
從上述《實質性改變標準規定》對于基本標準與補充標準的規定來看,基本標準是普遍適用的標準,而補充標準是特定適用的特別標準。從法律規范之適用來看,有特別規定的,從特別規定,其他適用一般規定。即盡管基本標準是一般標準,但是,以制造、加工工序和從價百分比為標準判定實質性改變的貨物如果在《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以下簡稱《清單》)中有具體列明,應當按列明的標準判定是否發生實質性改變,在未列入《適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從價百分比標準的貨物清單》貨物的實質性改變,應當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這樣在大量的實踐中,一般標準涵蓋了更多的四位數級的稅號商品,而列入《清單》中的四位數級的稅號商品只占極少數,因而,不影響基本標準作為普遍適用的標準。
因而,在判斷的實例中,應當首先看該進口貨物是否列入《清單》中,如果列入即采用該清單列明的標準;如果沒有列入或不適用的,即適用基本標準。
(四)稅則歸類改變標準之適用實例
從某一國(地區)進口貨物,品目稅號為15.16“動、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離品,全部或部分氫化、相互酯化、再酯化或反油酸化,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進一步加工”,該貨物不在《清單》中,因而適用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如果該貨物是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如15.11“棕櫚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或15.12“葵花油、紅花油或棉子油及其分離品,不論是否精制,但未經化學改性”制造、加工而獲得,即符合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四位數級稅目歸類發生了變化,則以該制造、加工的某一國(地區)為原產地。
(五)從價百分比標準之適用實例
從某一國(地區)進口貨物,品目稅號為96.05“個人梳妝、縫紉或清潔鞋靴、衣服的成套旅行用具”,如果該貨物符合從價百分比標準,即某一國家(地區)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過所得貨物價值的30%,則以制造、加工的某一國(地區)為原產地。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表格順序依次為進口貨物之:四位稅號、貨物描述、實質性改變標準,下同):
(六)“制造、加工工序”標準之適用實例
從某一國(地區)進口貨物,品目稅號為03.04“鮮、冷、凍魚片及其他魚肉(不論是否絞碎)”,如果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了“清除內臟和剔骨刺”之“制造、加工工序”,則以完成此制造、加工工序的某一國(地區)為原產地。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
又如,從某一國(地區)進口貨物,品目稅號為43.02“未縫制或已縫制的已鞣毛皮”項下產品,如果該進口貨物是對非該國(地區)原產材料進行了“鞣制”而成,則以完成此制造、加工工序的某一國(地區)為原產地。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
(七)“從價百分比”與“制造、加工工序”之選擇適用
《清單》中的實質性改變標準中,凡同時有“從價百分比”與“制造、加工工序”的,大部分屬于選擇性,即兩者之中選一即可,如第28章“無機化學品;貴金屬、稀土金屬、放射性元素及其同位素的有機及無機化合物”項下所有稅號的進口產品,其實質性改變標準是“使用貨物本身稅目號以外的原料制成”“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兩者選一適用即可。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
(八)“從價百分比”與“制造、加工工序”之同時滿足適用
《清單》中的實質性改變標準中,凡同時有“從價百分比”與“制造、加工工序”的,有少量屬于兩者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符合實質性改變標準,如58.10稅號“成匹、成條或成小塊圖案的刺繡品”項下產品,其實質性改變標準是“經刺繡,并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即要求“制造、加工工序”與“從價百分比”同時具備。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
(九)《清單》與四位稅號改變標準先后適用實例
根據海關總署征管司《關于非優惠原產地規則的解讀》,二極管(稅目8541)屬于《清單》列名商品,適用“焊接、封裝并滿足從價百分比標準”;集成電路(稅目8542)不屬于《清單》列名商品,適用四位稅號改變標準。
如下表(截圖自《清單》):
四、非優惠原產地之違法責任
《原產地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申報進口貨物原產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原產地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由海關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騙取、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作為海關放行憑證的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的,處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但貨值金額低于5000元的,處5000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由海關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進出口企業而言,如實申報原產地、如實提交相應的原產地證明材料,是其義務,否則將面臨行政處罰;“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證書”是進出口貿易中高發的風險之一,有的企業為了規避加征關稅、反傾銷、反補貼稅,有的企業為追求優惠措施關稅,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出口貨物原產地證書或者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出口貨物原產地證證書”,陷入違法的泥坑之中,教訓極其深刻。
五、有效預防非優惠原產地“踩雷”:依法申報、預先防護
《海關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沒有進出口許可證件的,不予放行,具體處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此,在涉及原產地的進出口活動中,企業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原產地,提交與原產地有關的證明材料,以確保進出口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
《原產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進口貨物進口前,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者與進口貨物直接相關的其他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可以書面申請海關對將要進口的貨物的原產地作出預確定決定;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供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所需的資料。海關應當在收到原產地預確定書面申請及全部必要資料之日起150天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該進口貨物作出原產地預確定決定,并對外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預裁定管理暫行辦法》,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申請人可以就下列海關事務申請預裁定:(一)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二)進出口貨物的原產地或者原產資格;(三)進口貨物計稅價格相關要素、估價方法;(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如果對于原產于美國的原材料,經第三國(地區)制造、加工后的產品,其原產地申報有疑問,或者為防范有關原產地申報風險、規避對美國加征風險的,可以向海關申請原產地作出預確定,也可以向海關申請原產地預裁定。經過原產地預確定或預裁定的,經海關作出相關決定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