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訊(海峽導報記者 陳捷 曾藝軒 通訊員 翔法/文 楊希/漫畫)您是否曾在走廊遇到,被鄰居家攝像頭“凝視”的尷尬?當智能監控成為千家萬戶的“門神”,它們的“眼睛”該望向哪里?近日,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因安裝監控引發的相鄰權糾紛案件。讓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爭議 家門口共享地帶裝監控,想裝就裝?
2020年8月,阿東(化名)入住A小區,與小王(化名)成為鄰居。由于房屋開發設計方面的緣故,阿東和小王房屋門口存在一個共用陽臺。早在阿東入住前,小王便在共用陽臺的一側安裝了洗衣池、放置了洗衣機,還設置了晾衣架。阿東入住后,也在共用陽臺的另一側安裝了洗衣池。此后,雙方在居住期間頻繁因共用陽臺的使用問題產生糾紛。
2024年4月,小王搬離了小區,但其飼養的貓仍留在原住處。此后,小王或其配偶多次返回原住處照顧貓,攜帶廢紙箱、紙皮等物品放置在共用陽臺,甚至將貓糞、食物殘渣放在洗衣池旁,并以照顧貓和保障生活安全為由在陽臺上安裝了四個監控攝像頭。阿東看著亂糟糟的陽臺,終于忍無可忍,一紙訴狀將小王告上了翔安法院。
法庭上,二人各執一詞。原告阿東說:“我要求小王拆除共用陽臺及公共門入口的四個監控攝像頭,刪除錄像,并清理門口堆積的紙皮雜物、垃圾及晾曬的內衣褲等。”
被告小王卻說:“我在自家門前裝監控是出于安全考慮,我想裝就裝!”
判決 自行拆除監控攝像頭,不得再安裝
那么,當生活安全保障權遇上隱私權,法官怎么判?
對此,翔安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公民隱私權與公民安全保障權利之間的沖突。本案中,阿東的家庭內部活動線索、出入行蹤信息,乃至家庭社會交往情況均屬個人隱私,依法受法律保護。而小王出于“生活安全保障”的需求,雖有安裝攝像頭的權利,但行使權利時超出了合理范圍,侵犯了其他公民的隱私權。阿東與小王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本案中,小王在共用陽臺安裝監控攝像頭,堆放雜物垃圾、懸掛內衣褲等行為,不僅破壞了共用區域的環境衛生與秩序,還對鄰居阿東的日常生活隱私構成了妨礙,不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亦有違公序良俗,與法相悖。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小王應自行拆除安裝在共用陽臺上的監控攝像頭,且不得再行安裝。此外,小王應自行清除放置在共用陽臺上的紙皮、垃圾及晾曬衣褲等各種雜物,清除后不得再行放置。
法官提醒尊重隱私和自我保護如何把握界限?
法官提醒,在尊重他人隱私和保護自己權利之間,需要把握合理的界限。居民若有安全防范需求,應優先選擇合法合規的方式。比如,可以向物業或業委會反映公共區域存在的安全隱患,推動在公共區域安裝符合規定的監控設備;或者在自家室內安裝攝像頭,僅記錄自家內部情況。同時,若因特殊情況確實需要在公共區域安裝攝像頭,必須提前與相鄰方進行充分溝通,獲得鄰居的同意,確保行為在合法、合理、必要的框架內進行,避免對他人隱私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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