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 張萬軍
入庫編號:2025-06-1-356-001
章某龍販賣、運輸毒品、方某生販賣毒品案——販賣毒品案件上下家的死刑適用
關鍵詞刑事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死刑適用毒品上下家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被告人章某龍與馮某旺(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謀販毒。5月18日,章、馮二人乘車從江西省景德鎮市前往廣東省惠來縣。次日凌晨,經馮某旺介紹,章某龍向被告人方某生購得甲基苯丙胺(冰毒)1500克。后章某龍將上述毒品販賣。同年6月底,章某龍打電話向方某生求購毒品,并給方某生匯款12萬元。同月28日,章某龍乘車從景德鎮市到惠來縣,支付8萬元現金給方某生,購得毒品并乘車返回。7月2日 3時許,公安人員在江西省高速公路余江服務區抓獲章某龍,并當場查獲6大袋甲基苯丙胺共計5920.3097克、1小袋甲基苯丙胺7.886克、1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劑1.7084克。同月8日,公安人員抓獲方某生,查獲甲基苯丙胺44.7461克。
另查明,被告人章某龍于2003年6月2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08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管制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作出(2017)贛02刑初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章某龍、方某生均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后,二人分別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8)贛刑終 200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91780536號刑事判決:一、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核準被告人章某龍死刑;二、撤銷一、二審裁判中對被告人方某生的量刑部分。三、以販賣毒品罪改判被告人方某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章某龍已被執行死刑。
裁判理由
被告人方某生、章某龍系販賣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主要是同宗的7400余克甲基苯丙胺,雖然數量巨大,但二人罪責有明顯區別,章某龍主動向方某生約購毒品,積極籌集毒資,長途、跨省販運毒品。方某生收到毒資后才臨時購進毒品轉手倒賣,并非持毒待售。據此,章某龍犯罪的主動性更強,對促成毒品交易所起的作用和罪責明顯大于方某生。章某龍系毒品再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方某生無犯罪前科,罪責相對較小,認罪態度較好,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裁判要旨
對于買賣同宗毒品的上下家,涉案毒品數量超過實際掌握的死刑適用數量標準,未達到數量巨大的,一般不同時判處死刑;達到數量巨大以上的,也應綜合考量慎重決定死刑適用。至于是判處上家死刑,還是判處下家死刑,要結合販毒數量、次數及對象范圍,犯罪的主動性,對促成毒品交易所發揮的作用,犯罪后果等因素,綜合考慮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決定是否適用死刑。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7條第2款第1項
一審:江西省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贛02刑初8號 刑事判決(2018年5月11日)
二審: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贛刑終200號 刑事裁定
(2019年12月9日)
死刑復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刑核91780536號 刑事判決(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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