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房子后,包陽臺還是不包陽臺,相信永遠都是各說各有理,站在各自立場上都有充分包or不包的理由。
最近,全知道樓市社群都在討論一個之江的樓市話題:小區里到底能不能包陽臺?
起因是上個月,之江某次新商品房小區一戶住戶在4月25日擅自封包了陽臺,兩天后被小區新物業通過戶外高空作業的形式拆除了……
這個小區位于之江新城核心區塊,當年是之江板塊炙手可熱的搖號紅盤,甚至一度到了拼社保的程度,小區兩年前交付,分為高層和低密,還有一部分是自持房源。
前不久,全知道來到了這個小區,在XX幢的樓下,看到了其中一戶的陽臺已經被拆除,陽臺上留下了一個臨時的圍欄。
拍攝于小區內某幢住宅
一位小區業主告訴全知道,這個小區剛交付時是開發商自己的物業,去年年底小區通過業主投票更換了新的物業公司,但不管老物業還是新物業,都是禁止小區業主私自封包陽臺的。
不過,全知道在小區里來回走了幾圈,還是看到一些已經封包好的陽臺。
全知道了解到,這些封包的陽臺,大部分都是新物業接手前包的,“新的物業比老物業更強硬,這些(包了陽臺的)有的是在新老物業交替的真空期包的,在新物業接手后,也有人包了陽臺,剛過兩天就被拆掉了!”一位業主說。
小區內有部分住戶封包了陽臺
根據小區業主的提示,全知道在小區內看到,封包陽臺的主要是高層,中間套和邊套戶型都有,總得來說,封包陽臺的比例對比之江其他小區來說并不算高。
拍攝于小區內8幢樓
一位家住小區4幢樓的業主說,自己去年就想封包陽臺,連材料都買好了,但是物業不讓裝,到現在材料都還放在家里。
對于封包陽臺,她表示,家里有兩個小孩,住在高樓層,陽臺不封起來存在安全隱患;另一方面,陽臺敞開會有很多灰塵,地板清洗起來很麻煩,而且陽臺上晾曬的衣服也容易沾到灰。
不過,在小區里全知道也遇到不少反對封陽臺的業主,“封了陽臺特別難看,影響美觀不說,還影響房價!”一位業主說。
其實,封陽臺和不封陽臺的爭論,不僅是之江,也是許許多多住宅小區爭論不休的問題,支持包陽臺的理由主要有;
1、拓展了使用面積;2、更安全;3、減少噪音和灰層污染等
而反對封包陽臺,也有幾個主要的原因;
1、影響外立面美觀;2、存在安全隱患;3、影響小區房價等
全知道了解到,關于封不封陽臺,之江這個小區也進行過業主大會投票。去年10月,小區業主大會臨時會議表決意見統計表顯示,參與表決的總人數743人占業主投票權總人數的82.19%,其中反對按統一樣式自愿封包陽臺有335票,贊同票有332票,另有25人棄權。
最終,因為贊同票占比未達到執行條件(經參與表決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小區統一樣式自愿封包陽臺的投票未能通過。
在之江板塊,近年來新建的住宅小區中,封包陽臺的比例都比較高,像是云溪新語、云荷廷等小區,封包陽臺的比例達到80%以上,也有禁止封包陽臺的小區,比如綠城之江壹號。
對于陽臺包和不包,小區的業主們都有自己的觀點和立場,實際上也都各有優勢和缺點。
之江全知道的法律顧問——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鄭晶晶律師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物業公司有權執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的決議,禁止業主擅自封包陽臺。業主大會作為小區管理最高決策機構,其決議對全體業主具有法定約束力,而開發商或業委會,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又賦予物業公司,對于業主違反業主大會決議或者小區《管理規約》的行為,有權采取勸阻、制止等方式進行處理。
俯瞰之江板塊
西湖法院曾做出的一個判例針對某小區案涉房屋陽臺能否封閉的問題做了說理解釋:首先,《臨時管理規約》第十六條第(六)項有關禁止封閉陽臺的條款,并不導致業主無法行使對陽臺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未排除業主的主要權利,該條款有效。
其次,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業主在購買小區房屋時書面承諾同意遵守《臨時管理條約》的約定,該臨時管理規約對業主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最后,作為該小區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即小區業主不能擅自封閉房屋陽臺。
不過,鄭晶晶律師也表示,對于物業強制拆除業主擅自封包陽臺的行為,雖然是履行對小區公共空間的管理和維護職責,但物業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權限,強拆方式是不恰當的,強行拆除的行為也是違法的。
看到這里,陽臺包還是不包,你贊成哪一方?也歡迎加入全知道的樓市社群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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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筆:秋悅、AETA | 主編:小全 |律師:鄭晶晶
來源:之江全知道、部分素材由粉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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