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的李欽中在買房查詢征信時,吃驚地發現自己竟然成了“老賴”。進一步了解后,真相令他氣憤不已。
李欽中20年前貸款30萬被人冒領
貸款未果——
向銀行貸款30萬作資金周轉
回應稱審核未通過資料已銷毀
李欽中今年57歲,家住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某小區。
他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說,以前他是從事建筑裝飾工作的,大約20年前,他在聊城市東昌府區開有一家裝飾部,2005年先后在當地承攬了60余單裝飾業務,后因一大型裝飾工程開工進料需85萬資金周轉,他自籌了55萬尚差30萬,遂找到在當地賣面板的鄧先生和賣木地板的陳女士作擔保,擬向當時的東昌府區侯營鎮侯營信用社(即現今的聊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聊城農商行)貸款。
聊城農商行大樓
2006年2月9日,他給聊城農商行寫了一份申請書,稱“借款期限10個月,保證用回籠工程款按時歸還借款本息。”
李欽中告訴記者,隨后他將該申請書、自己的相關身份材料、兩名擔保人的營業執照和聯系方式等全部交給了聊城農商行,“他們負責人說待上級審批同意后方可放款,叫我回家等候消息。”
他說,過了一段時間,那名負責人回復說,他貸款的事沒有通過審核,“我叫他們把那些貸款資料退還給我,他回應說已作銷毀處理了。”
李欽中稱,貸款未果后,他便求親告友四處借錢用于所承攬的工程,終因延誤工期,工程未予驗收損失不小,“后來我因無法償還親朋好友的借款,被迫前往山東濱州一朋友開的公司打工維持生計。”
竟成“老賴”——
查詢征信發現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
5年前曾遭銀行起訴還錢
李欽中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回憶稱,2011年夏天,他在聊城市購買了一套房子,交了11萬元首付,尚需向銀行貸款30余萬元。
“查詢征信時,突然發現我成了失信人員,緣由是此前曾向聊城農商行貸有一筆30萬元的款沒有歸還,我發現情況不對開始維權。”
李欽中發現,早在2009年2月26日,聊城市東昌府區法院曾作出一審宣判,要求他歸還30萬元借款本息。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在該判決書中看到,此前的2008年10月14日,聊城農商行將李欽中和他的兩名擔保人起訴至東昌府區法院稱,2006年2月21日,李欽中向該行借款30萬元,約定期限10個月,月利率8.85‰,逾期利率13.275‰,并由那兩名擔保人擔保,“該款到期后,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償還借款,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利息。”
東昌府區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與李欽中簽定了借款契約,并與兩名擔保人簽定了最高額保證借款合同,遂一審判決李欽中在5天內償還該筆借款及利息,那兩人負連帶責任。
記者注意到,該判決書載明稱被告李欽中和那兩名擔保人未答辯,判決的證據是原告聊城農商行的陳述以及借款憑證等,審判長姓謝,兩名審判員分別叫張某濤和劉某啟。
李欽中說,自己和兩名擔保人對遭聊城農商行起訴一事根本不知情,“這些年來我們從來沒有接到過該行的催款電話和法院的開庭通知,法院是按缺席審判進行的。”
令李欽中等人沒有料到的是,宣判后不久他們被列為失信人員征信受到影響,他們卻渾然不知。
李欽中被限制高消費坐不了火車
他說,一審宣判后至被他發現的那兩年時間里,他一直在山東濱州打工,每年春節乘大巴回聊城老家,其間沒有乘飛機或高鐵外出過,也不知道被列入了失信人員名單,后來有一次買高鐵準備出游時才發現早已被“限高”。
李欽中一名擔保人質疑稱,這些年來他們的電話一直沒有變過,經商的地方也沒有改變,從來沒有接到聊城農商行和法院的電話,“搞不懂為什么會缺席審判這個案子。”
后來李欽中打聽到,該法院自稱聯系不上他們后,便在當地媒體發了個“豆腐塊”大小的開庭公告,“那時我在山東濱州打工,哪里能看到聊城的報紙?”
真相大白——
30萬元遭他人冒領
重審時筆跡鑒定被人假冒簽字,銀行撤訴
“我根本沒有收到過他們的錢,盡管法院宣判了,但我怎么可能歸還呢?”李欽中說,后來他聯系聊城農商行,查到那30萬是被一名朱姓男子領走的,他聯系到了朱某,“原來我們認識但并不熟,他承認那筆錢確系他領走的,表示會替我還上本息。”
李欽中說,此后他每次催朱某還款時,朱都說正在籌錢歸還,“當時我認為反正那筆錢不是我用的,加上朱某亦答應還錢,所以沒有把此事放在心上。”
有一天,李欽中再次聯系朱某,發現電話打不通被拉黑了,他這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此時時間一晃已過去5年。
2016年,在山東濱州打工的李欽中卷入一樁詐騙案被判刑6年,2023年1月他刑滿出獄后開始向聊城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該借款案。
他認為當初東昌府區法院的一審判決程序違法,他們未曾收到過開庭傳票,主要證據未經質證,“原審認定事實不清,程序嚴重違法,未經傳票傳喚,適用法律不當,故請求再審。”
2023年8月24日,聊城市中級法院裁定稱,李欽中的再審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的情形,裁定稱該案由該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聊城農商行辯稱李欽中本人簽收了貸款
再審時,聊城農商行辯稱,李欽中申請再審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該行當初向他發放了貸款,他本人簽收了貸款,有借款借據為證,“我行的貸款流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法院程序合法,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其再審申請。”
聊城市中級法院再審認為,一審原告向法院提交了李欽中等3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記載了三人的住址及經營場所地址,一審法院在未使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送達的情況下,即直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向他們送達開庭傳票、結案裁判文書等,不符合公告送達的法定條件,進行缺席審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同年9月13日,該法院審理后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東昌府區法院重審此案。
李欽中告訴記者,重審時聊城農商行曾提出要求他歸還那30萬的本息共計219萬元,“我認為那份借款憑證上面不是我簽的字,要求法院作筆跡和按捺鑒定。”
2024年5月28日,山東浩德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痕跡鑒定意見書稱,當初那份《借款憑證》中“借款人”處的“李欽中”押名指印不是他捺印形成,“李欽中”簽名字跡不是他所寫。
同年6月20日,東昌府區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書顯示,該案重審后,原告聊城農商行自愿與李欽中達成和解協議提出撤訴申請,獲該法院準許。
責任追究——
兩法官嚴重違反訴訟程序
區紀委監委將線索移交法院要求調查處理
李欽中認為,自己的一切都是當初那3名法官造成的,遂向紀檢部門實名舉報,稱他們在審理該合同糾紛案中嚴重違反程序,枉法裁判,“他們在未電話通知也未傳票傳喚情況下缺席審判,責令我償還聊城農商行那30萬元本息共計219萬元,導致10多年來我一直背負失信人之名,我要求追究東昌府區法院枉法裁判責任。”
2025年4月23日,聊城市東昌府區紀委監委第六紀檢監察室給李欽中出具了一份《實名舉報辦結答復意見書》稱,此案中謝某作為審判長,僅在裁判文書上署名,未實際參與案件審理,張某濤為主審法官,應負直接責任,時任沙鎮法庭庭長張某,應負領導責任。
該意見書還稱,東昌府區法院沙鎮法庭在審理該案件過程中,未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也未傳票傳喚情況下,直接采取公告送達方式進行缺席審判,判決李欽中償還那30萬本金及利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致使他征信系統存有不良貸款記錄,因該案件違法情形涉及法院訴訟程序,系涉事法官違反《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所致,根據相關規定將張某濤、張某問題線索移送東昌府區法院依法依規調查處理。
5月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上該法院監察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員回應稱目前此事尚在進一步辦理中。記者多次聯系張某濤法官未果,其辦公室一名接線人員稱,“調查處理情況正在按程序走。”
詐騙立案——
當事人稱損失慘重銀行有過失要求追責,
警方以涉嫌詐騙罪立案偵查
李欽中對記者稱,當初聊城農商行沒有將那30萬貸款付給他本人,違反貸款流程和相關規定存在嚴重過錯,依據相關規定應對責任人進行追責處理并賠償他們的相應損失。
他說,事后了解得知,當初信貸工作人員孫某將他的貸款資料送給了朱某,然后朱某假冒他的名字將那30萬貸款領走,“但他們都不承認我的名字是他們冒簽的,今年67歲的孫某已退休,目前朱某正在四川某監獄服刑。”
他說,他曾向東昌府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報警,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024年11月22日,聊城市公安局東昌府分局給李欽中的一份立案告知書稱,他報稱的貸款詐騙一案,該局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現已立案偵查。
此外,李欽中還向聊城市相關金融管理部門實名舉報,稱聊城農商行多名公職人員弄虛作假,利用他們的個人信息營私舞弊詐騙國家資金,希望查實后做出相應處理,“這件事讓我們背負了失信人的惡名,人生道路困難重重,在前途和名譽上遭受不白之冤,同時也承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據悉,接到李欽中舉報后,相關部門高度重視,正抓緊調查處理中。
記者聯系上了聊城農商行辦公室,一名女性工作人員稱“不清楚這件事。”她說將由相關同事回復記者,但截至發稿尚未收到該行回應。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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