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集資詐騙罪被判退賠266萬元未履行,
其與配偶共有的房產遭法院查封。
配偶以享有“共有權”為由
提出的異議能否阻卻拍賣程序?
圖片來源網絡(侵刪)
簡要案情
徐某集資詐騙罪一案已判決生效,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266萬元的義務,邕寧區法院依法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封了被執行人徐某名下位于南寧市興寧區的一處商品房及車位后,徐某的配偶楊某提出執行異議,稱其與徐某系夫妻關系,案涉不動產是雙方在結婚后通過向銀行按揭貸款的方式購得,楊某對該不動產享有一半產權。為此,異議人楊某提出異議請求,要求解除對案涉不動產的查封并停止拍賣程序。
審查情況
經審查,楊某所稱對法院查封的房產享有共有權的情況屬實。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對案涉房產可以進行查封和拍賣。因此,異議人楊某以案涉房產是其與被執行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并享有一半份額為由,主張以此排除執行的,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因房產具有整體屬性,不能單獨分割。而在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的勝訴權益應當予以維護,當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共有房產。法院在處置共有房產時,會審查房產的所有權、抵押權及使用權等相關情況,作出合法合理的處置方案。本案中,楊某作為案涉房產的共有人,可依據法律規定對房產拍賣所得價款主張個人所享有的份額,但無權對案涉房屋排除執行。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從強制拍賣所獲得價款中保留共有人的共有財產份額。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來源:邕寧區法院
作者:林子焜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有態度 | 更權威
微信ID:NNZJFY
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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