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林永強,家庭長子,主張一號房屋所有權。
被告:
吳秀蘭,林永強之母,同意原告主張;
林淑華,長女,支持原告主張;
林淑芳,次女,要求平分一號房屋;
林淑珍,三女,支持原告主張;
林永剛,四子,放棄繼承份額。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永強訴請確認坐落于某村一號院內正房7 間歸其所有。
事實理由:林永強父母林建國與吳秀蘭育有一子四女,林建國于2017 年去世。一號院內正房 7 間系父母共有財產,現因遺產分割產生糾紛,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裁決。
(三)被告答辯
吳秀蘭:同意林永強訴求,要求其贍養自己,稱因次女林淑芳占用房屋,不敢回家居住。
林淑華:一號院原共18 間房,自己出資增建部分房屋,父親生前房屋已歸自己所有;后按母親要求重新分配房產,2023 年家庭協議明確一號院歸林永強,其應履行贍養義務。
林淑芳:不同意訴求,稱姐妹四人盡到贍養義務,要求平分房屋;指責林永強未盡贍養責任,阻止自己探望母親。
林淑珍:同意林永強訴求。
林永剛:放棄繼承父親遺產份額,母親財產分配由其自行決定。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林建國與吳秀蘭育有子女五人,林建國去世后吳秀蘭未再婚。
協議約定:
2008 年,家庭簽訂協議,約定長女林淑華解決父母住房后,一號院歸其所有并負責經營。
2017 年,家庭會議約定一號院拆遷補償分配方案,但未涉及房屋歸屬。
2023 年,六人簽訂《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明確吳秀蘭由林永強贍養,一號院歸林永強所有,此前協議作廢。
房屋權屬:村委會證明一號院內正房7 間為吳秀蘭家庭合法財產,未辦理產權登記;林淑華出具證明,確認放棄一號院產權,由吳秀蘭處置。
贍養履行:協議簽訂后,林永強將吳秀蘭接回家照顧,已履行贍養義務。
二、爭議焦點
一號院內正房7 間是否屬于林建國的遺產,能否作為繼承財產進行分割?
2023 年《家庭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林淑芳主張簽字時不知情能否成立?
林永強是否有權依據協議確認一號房屋所有權?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性質認定
根據2008 年家庭協議,林淑華履行義務后,一號院產權已轉移至其名下,林建國去世時該房屋不屬于其遺產范圍,故林淑芳要求按遺產平均分配的主張不成立。
(二)家庭協議效力判斷
協議真實性:2023 年《家庭財產分配協議》由六名家庭成員共同簽署,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舉證責任:林淑芳雖稱簽字時對內容不知情,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或重大誤解,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三)所有權確認依據
協議明確一號院歸林永強所有,且林永強已按約定履行贍養義務;吳秀蘭作為房屋共有人之一,亦同意房屋歸屬,故林永強的訴求符合法律規定及協議約定。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判決:
坐落于某村一號院內正房七間歸原告林永強所有。
五、案件啟示
家庭財產約定需規范:涉及房產等重大財產分配,應簽訂書面協議并明確權利義務,避免因口頭約定或模糊表述引發糾紛。
協議效力以證據為據:主張協議無效或非真實意思表示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
贍養與財產分配關聯:以贍養為前提的財產分配協議,雙方應依約履行義務,確保權利義務對等。
產權登記與實際歸屬:未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屋,家庭內部協議可作為權屬認定依據,但需結合履行情況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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