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洽川清風網”通報了合陽縣查處的4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典型案例,其中之一是:“合陽縣人民法院原法官助理馬永平違規收取群眾好處費問題。2023年8月,馬永平以能幫忙為陳某在土地承包糾紛案件中盡快立案為由,違規收受陳某立案費和好處費。2025年4月,馬永平同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紀資金已退還群眾。”
“通報”的情況在很多人看來肯定不算嚴重,可能在法律圈人士看來已是司空見慣,甚至已經成了行業潛規則,能被紀委查處不過是偶然或是倒霉而已。在煙語君發文吐槽遭遇到立案難的帖子后面,很多人給出的建議是,怎么不“找找人”、“送送禮”?立案不立案,什么時候立案,不過是法院人員或是立案庭人員,甚至是立案庭臨聘書記員的舉手之勞罷了。
盡管以“盡快立案”為由收禮受賄被查的案例,被曝光被查處的很少,但公開報道的也不是沒有。
“劉書記,請您幫忙問問我們材料好了沒啊?”,“劉書記,請您給安排一下,讓我們案子快一點上唄!”......這是“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此前公開通報的一起違紀案例中,當事人或律師對某縣立案庭聘用制書記員劉某某的稱謂。
通報顯示,劉某某被調整到了立案庭負責案件分流的審核崗后,就成了“法律工作者們對她趨之若鶩”的“劉書記”,只要500元1000元購物卡、每逢中秋春節的紅酒白酒月餅橄欖油等禮品,相關行賄人的案子就可以不用立案排隊、立案快一些、隨時查詢案件進展等等。
這些在法院人員、立案人員看來不過是“舉手之勞”的事情,卻足以成為了某些法律工作者到社會上吹噓自己法院有人的“資本”、代理案件可以翻倍收費的“證明”。
造成的結果是,有“關系”的去法院立案可以暢通無阻,沒有“關系”不肯“上供”的,光是立案就要排隊等待幾個月甚至上年。別來吵架,立案等待幾個月甚至上年的案例,隨便上網搜搜“立案難”,有的是。
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關于立案登記制的規定,只要符合立案條件和形式要件的案件,法院立案部門就應該7日內立案。如果嚴格依法辦事的話,是不存在當事人或律師為了能盡快立案而需要行賄法院書記員的。
一提“立案難”,立案等待時間長,相關人員給出的理由都是法院“案多人少”,希望當事人或律師多理解。可問題是,究竟多少立案難是因為法院“案多人少”造成,又有多少是因為有“能人”插隊造成的呢?
近日,有律師發文稱,一個民間借貸案子的立案,收到的“審核不通過、退回補充材料”審核意見是,“建議起訴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采取訴前保全措施......便于后期強制執行維護原告自身權益”(明明法律規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立案的)。
律師抱著信任法律規定的理念,再次提交了立案材料,沒想到還是被“建議起訴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理由不通過,結果還是駁回;律師歷經周折終于打通了法院的電話,得到的答復還是讓去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無論律師如何講解法律規定或是質問執行跟立案有啥關系,再也得不到其他答復。
律師以為經過一番爭取可以有所改觀了,又再次提交了立案材料,得到的結果仍是,“建議起訴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的“審核不通過”。律師又再次提交,結果依然是“審核不通過”。
律師再次提交立案材料后,直接聯系了中院的投訴電話....在先后撥打了三次中院的投訴電話,又經過了一輪的“駁回”再提交立案材料之后,案子才立上,時間已經過了近一個月。律師發文哀嘆,如今立案這么難了嗎?
試想,如果律師能跟立案人員攀上關系,或是跟“通報”里的情況給相關人員“頂上”,還會遭遇如此的立案周折嗎?可是,如果人人立案靠走關系的話,正常的司法秩序、法律和司法的公信力,又該如何確立呢?煙語君曾經跟某位法院人說過,別怪我代理案件時寧可選擇投訴而不是走關系,因為靠送禮得到的“照顧”,將是害了法律也害了你們。
很多法院確實是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確實到了案子審不過來的程度,但這不應該成為有限的司法資源淪為某些“能人”趁機撈一把的機會和理由。任由某些人員的渾水摸魚,不能指望當事人事后舉報或是紀委辦別的案子牽扯出來的紀委查處違紀案件監督,而應該將處理“立案難”切實的用管理制度規范起來才行。
辦法有很多,就看想不想制定和落實。例如,可以參照醫院掛號預約和門診電腦屏幕叫號的方式,將立案登記材料按照提交的先后順序,向當事人或律師進行公示,將立案過程公開化,彰顯接受監督、拒絕插隊的勇氣和自信。
再如,恢復之前的現場立案、窗口辦理制度。在沒有網絡立案技術之前,法院都是窗口立案的,提交了立案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十幾分鐘就可以立一個案子,不能立的現場給出補充材料指導或是駁回答復。網絡技術本來是為了快捷服務的,卻為某些人提供了可以不見面的回避當場沖突的毫無理由“審核不通過”的便利。一次次的提交、一次次的駁回,多少時間多少期望多少公信力,都在被網上立案所損耗?
都說立案環節,是當事人打官司的第一環節,也是當事人評判案件是否能得到公正審理的第一印象。任由立案標準不統一,任由立案程序不透明,而成了某些人趁機公權私用、公飽私囊、魚肉當事人(有些人已經職業收取立案關系處理費了)的機會,是該想想治理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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