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交通事故
在醫院進行治療
又外購大量藥品和器具
高額外購藥費是否合理?
補開醫囑是否滿足理賠條件?
案情簡介
2023年3月,王某駕駛兩輪電動車與李某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致使王某車輛失控,又撞上了劉某駕駛的半掛牽引車。此次事故導致王某嚴重受傷。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劉某負次要責任。王某在車禍后,輾轉四家醫院住院治療,產生高額醫療費用。治療出院后,王某向李某、劉某及二人投保的保險公司提起訴訟,共計索賠105萬元,其中,26萬元外購藥品及器具是在王某出院半年后才開具醫囑。該醫師到庭接受詢問時稱,開具醫囑是基于王某家屬的請求,相關外購藥品及器具并非治療王某病情的必要藥品,僅起到輔助作用。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26萬元的外購藥品及器具費用如何認定。本案中,醫師在病人出院半年后又開具外購藥品及器具的醫囑,結合醫師陳述及四家醫院的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等資料,無法證明王某所主張的外購藥品及器具使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故對該項費用不予支持。考慮本案事故責任,最終判決由各侵權人及其車輛承保保險公司賠付王某各項損失共計41.48萬元。判決作出后,王某表示服判。
法官說法
患者外購藥品及器具費用是否必須賠償?
外購藥品是指患者根據醫生開具的處方,自行在醫療機構以外的藥店或渠道購買的藥品。這類藥品通常因醫院內部藥房無法提供,需患者到外部購買。外購藥品及器具本質上屬于醫療費用,能否獲得支持,需要根據門診病歷、醫囑、處方箋、藥品發票等證據材料,還要結合受害人傷情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為必要合理用藥,如是,則應當作為醫療費予以支持。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補充醫囑所涉治療方案與其在四家醫院的診療記錄不一致,對該部分費用與治療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確認,且王某未能提供醫師用藥處方箋及相關付款憑證。經過對案件事實及證據的審查認定,對王某所主張的該部分費用未予支持。
患者使用外購藥品時要注意哪些方面?
患者使用外購藥品過程中務必保留好醫生的醫囑以及用藥記錄,結合藥品的發票便能形成相對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該部分藥物使用的合理性、必要性。
對于部分患者自行購買的院外購藥,在使用過程中一定要遵從醫囑,并要求醫生按照實際使用情況及時記載醫囑。否則,在沒有醫囑及相應的病歷能夠證明該部分藥物的使用合理性時,可能無法獲得理賠,作為醫院,出具醫囑時,應當秉持專業負責態度,據實為患者及家屬出具科學合理化建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第一款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供 稿:淮陽區法院滕孝忠、葉培緒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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