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面單
本是便利我們生活的“小紙條”,
卻搖身一變
成了不法分子的“搖錢樹”?
你是否想過,
當你滿心歡喜拆寄快遞包裹時,
面單上留下的姓名、電話、地址等信息,
可能正被一雙雙“無形的手”悄悄竊取?
近日,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浦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法獲取快遞企業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案情回顧
2024年8月起,馮九和趙七盯上了快遞面單上的個人信息,覺得這是個“賺錢”的好門路。
馮九是個“廣告小能手”。他在網上發布廣告招攬客戶,聲稱自己能夠“破解”快遞面單上的隱私信息。客戶找上門后,馮九便從“上家”那里購買解密服務,未經快遞公司授權,非法侵入快遞公司計算機信息系統,批量解密快遞單號,獲取單號對應的明文數據,再轉手賣給客戶從中賺取差價。短短兩個月,馮九就輕松獲利9千余元。
而“技術達人”趙七就更加“厲害”了。他利用自己在職公司it部開發的自動化腳本,直接“攻”進了快遞公司的后臺服務器。腳本一運行,快遞單號上的個人信息便一覽無余。趙七將這些信息販賣給他人,兩個月內就獲利3萬余元。
圖片源自網絡
然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經過偵查,馮九和趙七的犯罪行為被揭露。2024年9月,兩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此后,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馮九、趙七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于2025年1月向青浦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注: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人民法院裁判
青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馮九、趙七分別采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處理的數據,其中,被告人馮九情節嚴重,趙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依法均應予以懲處。
被告人馮九、趙七均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馮九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馮九在案件審理期間已退贓、犯罪時間較短,趙七已退贓并預繳罰金,均可從輕處罰。
最終,青浦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馮九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趙七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二人退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所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馮九、趙七均服判未上訴,案件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汪愛珍
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副庭長
四級高級法官
朱賢齊
青浦區人民法院
刑事審判庭
五級法官助理
大數據時代來臨,數據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部分人鋌而走險,試圖通過技術手段非法獲取數據以牟利。然而,這種“生財之道”極有可能觸碰法律紅線,甚至構成犯罪。
一、技術漏洞≠犯罪捷徑:以法治打造技術發展的正向螺旋
科學技術本應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工具,但當其被異化為犯罪手段時,便可能成為刺向公民隱私安全的“利刃”。
本案中,趙七的犯罪軌跡極具典型性。作為掌握專業技術的人員,他未將發現系統漏洞的行為及時正向反饋,反而將技術漏洞視為“財富密碼”,通過編寫腳本程序突破隱私面單加密技術,將隱私面單中的個人信息轉化為非法牟利的商品。這種行為不僅突破了法律底線,更違背了技術倫理的核心準則——技術從業者的能力應當服務于社會福祉,而非成為破壞社會信任的工具。
法官提醒,技術群體應該建立“漏洞發現-合法報告-協助修復”的職業行為范式,嚴守法律紅線,恪守“科技向善”的職業操守,而非在“技術變現”的誘惑中迷失方向。
二、筑牢企業責任“防火線”:從“被動管理”到“主動防御”
快遞行業作為個人信息流轉的關鍵節點,其掌握的海量面單數據使其成為信息泄露的高危領域。
本案暴露出快遞企業在兩方面的管理缺位:一是技術防護薄弱,隱私面單未能有效抵御外部人員的技術攻擊,相關加密技術有待加強;二是監測機制缺位,快遞企業對異常數據下載行為缺乏動態監控,致使犯罪行為持續數月未被察覺。
在快遞行業蓬勃發展的態勢下,快遞企業更應壓實責任,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規定,對敏感信息采取去標識化、加密等保護措施,履行數據安全保障義務,如定期排查系統漏洞、強化加密技術、限制內部人員權限等。
圖片源自網絡
三、構建社會共治格局:多方協同織密防護網絡
個人信息保護絕非僅憑司法嚴懲或企業自律即可實現,而是需要政府、行業、公眾三方形成治理合力。
在司法層面,通過裁判依法打擊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以獲取個人信息非法牟利的行為,形成“不敢犯”的強力震懾。
在行業治理層面,需推動快遞行業建立技術標準聯盟,例如推廣“隱形面單”技術,通過虛擬號段與地址模糊化處理實現數據“可用不可見”以及啟用ai數據脫敏系統,能自動識別敏感信息并進行加密傳輸。
在公眾參與層面,消費者需提升自我保護意識,如收貨地址避免使用住宅門牌號、選擇“驛站代收”減少信息暴露環節、收到快遞后及時涂抹銷毀面單等。
實踐表明,唯有形成“法律威懾+技術防御+公眾參與”的全鏈條防護體系,才能讓個人信息真正擺脫“裸奔”困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采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丨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門:刑事審判庭
文字:朱賢齊
責任編輯:郭燕
編輯:孫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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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觀號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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