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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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高消費是指,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對其采取的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也會被限制。
限制高消費后, 將不得乘坐飛機、高鐵、動車或列車軟臥;不得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進行高消費;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高檔裝修房屋;不得旅游、度假;不得讓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違反限高措施的有可能被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如果在執行期間,通過變更登記不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是否就不會被限制高消費呢?
最高院在相關申訴案中明確了以下原則:
一般情況下,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應當依當事人申請及時解除對原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費令。
但有以下情況的除外:
一、 在案涉事由發生爭議期間或訴訟開始階段時任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的。
二、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雖不擔任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但屬于其他可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也會被限制高消費。
周軍律師提醒,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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