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4萬余元購買全套家具,
合同約定全部使用桃花心木原木,
不能使用其他木材,
收貨時卻發現家具的輔材、面板
使用了其他木材,
買家認為家居館涉嫌欺詐,
起訴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
近日,
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
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
涉案家具
衡陽市民王某在家居館看中一套家具,訂購了全套45件(款)某品牌家具,并簽訂《家具購銷合同書》及附件《家具銷售單》,約定“全套45件(款)家具所有一切內外部位一律使用桃花心木原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木材(除五金件外)”。當日,王某按合同約定向某家居館支付家具款24.38萬元,余款2萬元按約定收貨后支付。
數月后,王某收到家具發現,多件家具型號與銷售單不一致,且家具中使用了橡膠木,并非全部采用桃花心木。對此,家居館也承認,家具主材是桃花心木,但輔材及面板是其他木材。
王某認為自己遭遇了消費欺詐,多次與家居館協商無果后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家居館退貨退款,并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某家居館簽訂的《家具購銷合同書》及附件《家具銷售單》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合同中明確約定全套家具一律使用桃花心木原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木材。家居館一方承認在與王某簽訂合同時,已知曉家具除主材會使用桃花心木外,其余材料不會使用桃花心木,但為達到銷售產品的目的,隱瞞這一信息。據此,法院認定某家居館在案涉家具買賣交易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為,本案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三倍懲罰性賠償,法院判決某家居館退貨退款,并按已付款三倍賠償73.14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要強化誠信意識,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時,應當真實、全面、準確,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否則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來源: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法院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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