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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4日,孫先生在某二手電商交易平臺相中一只北京犬,打算用作種公犬。賣家承諾小狗一歲半左右、雙睪丸、未絕育,且擁有雙血統UKC證書。然而,孫先生收到犬只后,發現小狗僅有一側睪丸,與賣家承諾不符,多次索要UKC證書,賣家也未提供。
■孫先生認為,賣家構成根本違約,要求退還購犬款10000元,并支付飼養費、運費、診斷費等。孫先生表示愿意配合法院調解,若調解不成,將增加訴訟請求,主張賣家“退一賠三”。
■賣家則提出三點抗辯:第一,雙方僅約定購買 “種公犬”,協議未明確 “雙睪丸”為必要條件,且單側隱睪犬仍具備正常繁殖能力,犬只符合合同用途;第二,孫先生未在合理檢驗期內提出質量異議,交付前已通過視頻展示小狗,應視為認可標的物;第三,孫先生主張的飼養費、運費、診斷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審理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采用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雙方交易過程中,賣家曾在微信聊天中明確承諾涉案犬只為雙睪丸,現孫先生經檢測認定案涉犬只僅有單睪,賣家未提供證據證明出售時案涉犬只具有健康的雙睪丸,屬于未按約定質量交付標的物,構成違約,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關于買家是否超過合理檢驗期限通知賣家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并未約定檢驗期限。并且,孫先生并非專業人士,僅靠視頻觀看,并不能全面確認涉案犬只的具體情況。其收到犬只后即送去檢驗,屬于在合理期限內。
本案經法官多輪調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賣家當庭退還孫先生購犬款10000元,考慮到孫先生飼養小狗及運費屬于合理支出,經雙方協商補償孫先生1000元。孫先生當庭將北京犬返還賣家。
劉雅
民事庭副庭長
一級法官
基于網絡交易平臺的便捷性、品種選擇的多樣性、價格優惠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人傾向于通過互聯網平臺網購寵物,但是這種新興交易模式背后易引發法律風險:
首先,網購寵物“貨不對板”情況多發。通過視頻、照片等形式并不能全面、準確地掌握所購寵物的真實情況,因此對于寵物的品種、年齡、特征等需求應當在購買前明確向賣家說明。賣家所展示的視頻、照片,承諾寵物特征的聊天記錄,交易憑證等證據均需保存。
其次,寵物簽收后,買家應注意通知賣家標的物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期限。有約定按約定,買受人應在約定期限內通知出賣人,怠于通知視為標的物數量和質量符合約定。雙方未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不符合約定時,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兩年規定),視為標的物符合約定。
“合理期限”認定需綜合標的物種類、質量瑕疵是否易發現、當事人專業知識等實際情況考量。
?需注意,若出賣人明知標的物不符約定,買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時間限制。
最后,是否“退一賠三”要結合案情具體分析。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應按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賠償金額為商品價款或服務費用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因此,消費欺詐中賣方“退一賠三”需滿足“經營者”及“欺詐行為”兩個要件。
本案中,雙方交易發生在二手交易平臺。根據法律規定,法院應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判斷,需要結合案件情節具體分析。若能認定銷售者從事商業經營活動,可認定其為經營者。若其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可要求其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網購寵物有妙招
資質證照細驗查,
影像留存辨劣佳。
運輸簽收細理清,
憑證全存護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限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限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限內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在合理期限內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二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是,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二年的規定。
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七條
消費者在二手商品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受到損害,人民法院綜合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質、來源、數量、價格、頻率、是否有其他銷售渠道、收入等情況,能夠認定銷售者系從事商業經營活動,消費者主張銷售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經營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
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負有告知義務的人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當事人基于錯誤認識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欺詐。
素材提供:民事庭
文字:朱旭陽
照片:劉雅
部分圖片來源于網絡
責任編輯:孫玉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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