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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個人的名義,去做了一筆居間項目,介紹了兩個企業,達成了項目合作,那么個人和委托方公司應提前簽訂好居間業務,居間報酬,在項目達成后,按合同約定,支付個人相應的居間報酬。
那么如果介紹一個項目體量比較大的,那么個人獲取的相應報酬也比較多,有些項目光居間費用就高達幾十萬,幾百萬,都是可能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收取居間費是否合規呢?又該如何來收款呢?
其實現在很多行業當中,都會存在一些介紹項目的情況,但一部分還是覺得居間項目不正規,其實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居間服務,律法是認可的,只要業務真實,流程合格,有相應的三流一致,那么以個人的名義和公司簽訂居間協議,是可以直接通過個人的賬戶來收款的。
個人通過個人賬戶收到居間費用之后,付款方公司通常也會要求個人提供相應的票據,因為公司也需要票據入賬,那么個人不具備開票資格,如果由對方公司代扣代繳,那么需要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繳納20%-40%的稅費,對個人來說稅負壓力還是比較大的。
但是現在對于個人無法開具發票的問題,地方出臺了優惠政策,個人通過到優惠園區進行自然人代開,那么可以享受地方的優惠政策,綜合稅負為3%,一年可以開具300萬,并出具相應的完稅憑證。
如果居間費用比較大,比如一個項目達到一千萬以為,而且對方公司還要求提供6%的專用發票,那么這種情況,是可以選擇注冊一家有限公司來承接業務,入駐在優惠園區,申請核定征收,增值稅為6%,企業所得稅核定稅率為1%-3%,綜合稅負9%以內,保證好業務真實,三流合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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