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游艇交易市場正呈現押金糾紛上升趨勢,背后成因復雜。部分買家擔憂潛在關稅政策及其帶來的游艇進口附加成本,更多人則開始前所未有地仔細審視合同條款,質疑某些表述是否會影響押金返還。無論動機如何,超級游艇買家亟需認清簽署合同的制定方——是采用地中海游艇經紀人協會(MYBA)還是國際游艇經紀人協會(IYBA)的合同版本。
這兩大合同體系主導著大多數游艇經紀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盡管服務對象相似,但兩大合同在押金保護機制上存在根本性差異,對買家能否退出交易也有截然不同的規定。
以IYBA合同為例,其遵循海事律師邁克爾·摩爾(Michael Moore)所述的"易進易出"原則,體現典型的美式交易思維。該合同允許買家在指定驗收日期前拒絕接受游艇,即可全額取回押金。更關鍵的是,若買家未在驗收日確認接收,則自動視為拒絕交易,押金同樣可獲返還。
相較而言,MYBA合同在押金追索方面設置重重障礙。根據該標準,買家需要就"合格船舶檢驗師意見"(可能遭遇賣方異議)和"運營完整性"(法律界尚無明確定義)等模糊條款進行復雜論證。摩爾指出,海事仲裁實踐中對此類術語缺乏統一解釋標準,導致爭議案件往往陷入高成本的拉鋸戰。
值得關注的是,兩大合同在兩方面存在共性:首先,均包含附加條款說明。"這恰恰是改變游戲規則的部分",摩爾強調,該條款直接決定合同涵蓋與排除的內容。其次,兩者都采用業內獨特的押金托管模式——由賣方經紀人而非第三方監管賬戶持有資金。這種業內慣例存在根本性利益沖突:經紀人若促成交易可獲得全額傭金,若買方違約則獲得半數押金作為補償。更棘手的是,"押金托管方可能同時收到買賣雙方相悖的指令",摩爾補充道。
對潛在買家而言,簽署前透徹理解MYBA與IYBA合同差異至關重要。特別需要關注押金托管方的背景——是否隸屬大型經紀公司。摩爾警示道:"您可能將百萬美元匯給素未謀面之人,雖可寄望于Fraser、Camper & Nicholsons或Burgess等知名經紀商的商譽擔保,但若未真正了解資金托管方資質,無異于玩火自焚。"
以上是國際通用的兩版合同,而在國內游艇交易的合同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結合行業慣例制定。目前國內尚未形成全國統一的官方合同范本,但交易中普遍參考各平臺或機構提供的標準化模板,其核心條款與國際通用的MYBA(地中海游艇經紀人協會)和IYBA(國際游艇經紀人協會)合同有顯著差異。
質量條款方面普遍會要求賣方保證游艇適航性,買方需在交付時驗收并簽署交接單。部分合同還涉及質量保證期(如1年)及維修責任劃分,而且驗船多作為買方自選程序,質量問題需通過訴訟或仲裁主張,合同較少直接引用驗船報告作為拒收依據。
國內合同更注重過戶手續(如船舶所有權登記、國籍證書變更),強調合規性與政府監管,而定金退條款還要嚴格依據《合同法》,需證明賣方違約或合同無效,通常不設無理由退款條款。
在實操中建議參考國際經驗,在合同中明確驗船標準、缺陷定義及補救責任,降低糾紛風險,總之,國內二手游艇交易雖無統一合同標準,但通過行業通用模板及法律條款可保障交易安全。若涉及跨境交易或高價值游艇,可借鑒MYBA/IYBA合同中的驗船與退款機制,結合國內法律要求制定混合條款。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