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動征地拆遷就會與我們老百姓的利益息息相關,所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因公共利益比如修路、建設水電站等項目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時,要保障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監督權、補償權等等,也就是說需要告知廣大被征收人相關的征收信息,給予其公平合理的補償等。
只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由于征地拆遷程序較為復雜,征收范圍又廣,老百姓對法律這塊又比較薄弱,所以在征地拆遷中,往往會吃這樣或者是那樣的虧。
那么作為被征收人,要想在征地拆遷中不吃虧,一定要知道哪些自己的合法權益才有可能得到保障呢?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簽訂協議,不搬遷
一般情況下,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需要就補償事宜全部明確在書面協議上,也就是需要簽訂一式兩份的補償安置協議。之后雙方各自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即征收方按時支付補償款,被征收人按時完成搬遷。
但是實踐過程中,有的被征收人會遇到雖然雙方就補償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但是征收方始終不愿意簽訂補償安置辦議,只是一直說只要被征收人交出房屋或者是土地,補償自然也就會到賬等之類的話。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只要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無論征收方口頭上說的多聽,都不建議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者是房屋,在這種情況下交出土地,那么對被征收人來說是非常不利的。
二、補償未落實,不搬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后搬遷”。也就是說,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時,征收方需要先與被征收人簽訂書面協議,然后落實補償款,安頓好被征收人之后才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搬遷,才可以推進征收工作。
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補償協議都沒有簽,或者簽了補償安置協議,但沒有落實補償款,征收方就強迫自己交出土地或房屋時,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一旦交出土地,即使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那么日后征收方不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也仍然是存在的,也就是被征收人也仍然有可能拿不到補償。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補償沒有落實到位之前,不管征收方怎么說都不要搬遷,也不要交出任何的文件,包括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
三、補償不合理,不拒絕談判
在征地拆遷中,如果補償不合理,而征收方事后又想借此機會好好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談判時,有的可能會以非常強硬的態度來拒絕。事實上,直接以“強硬”的態度拒絕就補償事宜再次談判,這對被征收人來說其實是沒有什么好處的。
我們大家應該都知道,絕大多數的補償其實都是談下來的,即使委托律師了,最后也是在律師的幫助下,先給雙方就補償事宜進行再次協商、談判加把火,只要爭取到了談判的機會,那么最后的結果也是可想而知的。
所以,當征收方有意想與我們坐下來,心平氣和的就補償事宜進行談判時,被征收人不要再拒絕了。當然了,即使談判不成,我們也不用灰心,我們可以找專業的律師幫助自己,對于已經委托律師的,那么律師就會開始準備接下來的維權工作。
四、維權過程中,不擅自行動
委托專業律師后,一切就要聽律師的,不要盲目地認為自己的所作所為都是對的,就擅自行動,這其實是對被征收人非常不利的,沒事還好,要是有事就比較的麻煩了。
總之,凱諾拆遷律師最后想要告訴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如果遇到比較棘手的問題,或者自己無法解決的問題,一定要馬上咨詢專業律師,切勿盲目地去解決,尤其是在自己不懂法律,不知征收政策的情況下,否是就很有可能浪費掉自己的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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