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婚姻登記條例》自明天(5月10日)起施行(以下簡稱《條例》)。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二是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三是優化婚姻登記服務。
《條例》明確,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根據《條例》,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都無需再出示戶口本。
結婚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非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離婚
《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
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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