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宇
被告:陳婷
關聯人:陳宇與陳婷系兄妹關系;林淑珍與陳偉國共育有 9 個子女,分別為陳輝、陳琳、陳婷、陳昊(已去世,無繼承人)、陳俊(已故,育有一子王志)、陳悅(已去世,育有一女李瑤)、陳雯、陳宇。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陳宇訴請:
判令陳婷搬出位于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
判令陳婷支付自 2018 年 5 月 8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期間占用一號房屋四分之一份額的房屋使用費,每月 1250 元;
本案訴訟費由陳婷承擔。
事實理由:陳宇與陳婷、陳雯、王志曾因繼承糾紛經法院判決,判決書判定陳宇、陳婷、陳雯、王志各享有一號房屋產權(居住使用等相關權益)的四分之一。陳婷自 2018 年 5 月 8 日霸占房屋至今,陳宇與陳婷協商房屋占用使用費無果,故訴至法院。
(三)被告答辯
陳婷辯稱:不同意陳宇的訴訟請求。法院從未判決自己不能使用一號房屋,之前的判決也未提及支付房租,且自己已在申訴中。即便同意支付,也需四方當事人到場協商,本案涉及的王志、陳雯均未參與協商。
(四)法院認定事實
家庭關系與房屋來源:林淑珍與陳偉國的遺產包括一號房屋,該房屋為小產權房,建筑面積 108.141㎡。此前經判決,一號房屋歸陳婷、陳雯、陳俊、陳宇共同繼承所有,后判決進一步明確陳宇、陳雯、陳婷、王志各享有一號房屋產權(居住使用等相關權益)的四分之一,該判決于 2022 年 3 月 1 日生效。
房屋使用情況:陳婷自 2008 年起居住于一號房屋,案件判決后,陳宇欲入住遭陳婷拒絕。雙方對房屋租金標準存在爭議,陳宇主張類似房屋月租金 5000 余元,陳婷認為小產權房出租買賣違法,租金大概三四千,最多五千元 。
二、爭議焦點
陳婷是否應搬出一號房屋?
陳婷是否應向陳宇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費?若支付,費用的起算時間和標準如何確定?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搬離請求分析
一號房屋雖為小產權房,但具有使用價值,生效判決確認陳宇、陳婷等人為房屋按份共有人。按份共有是對權利份額劃分,并非對房屋實體分割,陳婷作為共有人,有權在一號房屋居住使用,因此陳宇要求陳婷搬離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
(二)房屋占用使用費分析
陳宇同樣作為房屋共有人,享有占有、使用一號房屋的權利。陳婷控制房屋且拒絕陳宇進入,侵害了陳宇的物權,應承擔賠償責任。在確定費用起算時間時,判決生效前雙方權利份額未明確,故應從該判決生效之日(2022 年 3 月 1 日)起算。關于費用標準,綜合房屋性質、位置、面積及陳宇所占份額比例等因素,法院酌定為每月 1000 元 。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之規定,判決:
陳婷支付陳宇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8 日期間的占有使用費共計 14258 元,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 7 日內執行清;
駁回陳宇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明晰共有物權邊界:共有人應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尊重其他共有人對共有物的合法權益,避免因過度主張個人權利侵害他人權益,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重視生效判決執行:當事人應尊重并執行生效判決,對判決有異議可通過合法途徑申訴,而非自行否定判決效力。在判決未改變前,應按判決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妥善處理財產糾紛:涉及共有財產的居住、使用和收益問題,共有人可通過協商或訂立協議的方式解決,明確各方權利義務,若協商無果,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合理主張權利訴求:權利人主張權利時,需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訴求要有充分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要考慮到案件的具體背景和其他相關因素,確保訴求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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