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鬧得還挺大,也確實,誰看了不覺得荒唐?
是這樣的,山東青島某區(qū)的一位60歲的大媽邊接電話邊走路,突然轉身了,又突然與后面的男子發(fā)生了碰撞,更壞的是大媽被撞倒地并且骨折了。
然后去司法鑒定,十級傷殘。男子肯定不能賠啊,這是意外嘛。于是大媽就去法院起訴,法院一調查一調解,認定大媽負主要責任,男子嘛多少負點次要責任,畢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嘛,最后男子賠了7萬了事。
這太扯了!按道理,一毛錢都不應該給,何況7萬塊可不是小數(shù)目。如果真說是調解,是出于人道主義,給個7000塊,那還能讓人接受。偏偏法院還一副振振有詞的模樣,讓人拿了7萬塊。
咋滴?人家的錢不是錢,是大水淌來的?。窟@就有點,不,是非??端酥?。著實毫無道理,有一種“打土豪”的味道,又像是“逼良為娼”“按頭喝水”。
想必男子也是忿忿不平,但是處理該案的法院法官嘛應當更是PUA老手,為了讓男子“慷慨解囊”,必定拿著“安全距離”大做文章——最終報道出來的調解結果也證實了這點。
這好嗎?不好??!為了和諧社會、案結事了,調解調解可以理解。但是為賦新詞強說愁的調解,過于離譜而顯而易見的不公正的調解,就很過分了。
和稀泥沒有這么和的!
這樣的局面下,群眾看到的不是法院法官為了公平正義所作出的操勞,而是為了結案用手中的權力強壓,去犧牲當事人合法利益的無理操作,是倚老賣老的訛人行為獲得司法的背書和支持,也就是“劣幣驅逐良幣”。
都不用深思就能看出,其最終傷害的是法官隊伍的形象、司法的公信力和整個社會的道德風氣??梢哉f,這樣不公平調解的示范效果特別壞,破壞力非常大。
現(xiàn)在網(wǎng)絡上的輿論已經(jīng)形成了新的“風潮”,大家普遍認為,經(jīng)此一調,以后見了老人倒地不僅不能扶,而且還要遠離,畢竟大媽大爺?shù)囊粋€“猛回頭”,你給撞上了,就訛上了,就完了,當牛做馬不吃不喝一年都未必賠得起。敢不賠?人家背后可站著“英明神武”的法院法官呢!
學法律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都記得,弗朗西斯·培根在《培根隨筆集·論司法》中提到,一次不公正的審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還要嚴重。因為犯罪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敗壞了水的源頭。
可見公正裁決的極端重要性,但為何長期在審判一線的法官還敢如此“冒險”?想必除了另有隱情以外,也就是路徑依賴了。
如是前者,法官現(xiàn)在要抓緊發(fā)聲,做好釋法普法工作,不能再把惡果擴大化了。如是后者,既要及時糾正不公正的調解,還要從根本上解決對調解的路徑依賴。
這些年,因于調解的便捷性和上級考核指標的要求,各級特別是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不免犯上“調解依賴癥”。就和有棗沒棗都打三桿子一樣,甭管適不適合,上來都先調解。哪怕當事雙方都不同意,那也先勸幾句。
但說實在的,都鬧得法院的糾紛基本上都是難以解決的,能調的之前不久早調了嗎?既然都到了法院,法官還是要以審判為主,調解結案的方式審慎用之。
至于說社會和諧、不留后遺癥的事,真不應該是法院是法官要考慮的。法官應當主要地尊崇法律,“三個效果”的核心也應該是法律效果——你機關名字都是司法機關,肯定以法律為主?。?/p>
但是造成這樣的局面,還真不能把責任全推在法院和法官身上,他們哪個不想著簡簡單單、清清爽爽地只做個“技術人員”?
因為總有些不懂法律不懂司法不參與一線審判工作的上級和領導,為了體現(xiàn)個人價值也好,為了拿捏基層法官也罷,或者為了既要又要也行……等等目的,又是下任務,又是定指標,“強逼”法官在調解上煞費功夫。時間一長,法官不免產(chǎn)生依賴癥。
而當事人呢,其實也反感,你按法律規(guī)定判不就行了嗎?還跟我磨嘰半天干嗎?法院又不是家庭,也不是社區(qū)居委會,給我講那么多人情世故的道理干嗎?
里外里,法官傷神費力,當事人橫豎不爽,能從中收獲“好處”的恐怕也就剩那些上級和領導了。
他們拿著可喜(未必真實)的調解率,拿著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自己的工作總結或報告中,濃墨重彩地寫上那么幾筆而眉笑顏開。至于其中埋下的“雷”,產(chǎn)生的副作用,并不在他們的考慮。
所以,某種意義上,這起案例可以看作是司法系統(tǒng)官僚主義形式主義造就的惡果中的冰山一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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