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正式實施,專家解讀:推動公民更自由、便捷行使婚姻權利
自今天(5月10日)起,新修訂的《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明確婚姻登記不需要戶口簿。這一政策對于公民自由、便捷行使婚姻權利,解決異地登記難題有著重要意義,但也引發公眾對“重婚、騙婚風險”的擔憂。對此,專家表示,新《條例》通過“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刑事追責”保障婚姻登記安全,同時呼吁年輕人理性平衡“婚姻自主權”與“家庭溝通責任”。
●新變化
從“視而不見”到法定義務
構建反家暴、打拐聯動機制
對比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記條例》,此次新修訂的《條例》從之前的22條增加至28條,內容涵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等。
《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包含三個方面:一是增加婚姻家庭服務工作內容,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綜合性婚姻家庭服務指導工作和婚姻家庭輔導服務體系建設,倡導文明婚俗,促進家庭和諧,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生育觀、家庭觀;二是實行婚姻登記“全國通辦”,深化婚姻登記制度改革,進一步提高婚姻登記的便利性;三是優化婚姻登記服務,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提升婚姻登記服務水平,加強婚姻登記場所規范化、便利化建設。
浙江恒霽律師事務所律師盧瓊在接受新快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條例》更加強化保障婚姻自主權、體現服務本位、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等價值導向,弱化婚姻登記的行政管理色彩,推動公民更自由、便捷行使婚姻權利。
其中,《條例》第5條直接點明要治理高額彩禮問題,倡導文明婚俗等,體現國家在傳遞“婚姻是個人選擇”的價值導向,希望引導公眾樹立理性婚戀觀,減少功利性婚姻現象,推動婚姻觀念向更注重感情和個人意愿轉變。
相比以往,《條例》在保護特殊群體權益方面更進一步。《條例》對第6條內容進行了擴展:婚姻登記機關在婚姻登記中發現疑似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者當事人遭受、面臨家庭暴力時,應當依法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勸阻并告知受害人尋求救助途徑。
對此,盧瓊認為,這一擴展將“疑似拐賣、綁架及家暴情況”處置上升為婚姻登記機關的法定義務,體現了對特殊群體的保護,改變以往可能存在“視而不見”的情形,填補在婚姻登記環節對于特殊情形處置的空白。另一方面,與反家庭暴力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形成聯動,構建起跨部門的保障機制。
從“戶籍地”到“居住地”
婚姻登記全面跨省通辦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條例》內容,辦理結婚、離婚登記都無須再出示戶口簿,這一修訂也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對此,盧瓊表示:“讓婚姻登記與戶籍地脫鉤,更主要的目的是滿足人口流動帶來的婚姻登記需求,解決異地登記難題。”
結合2003版《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正是這一規定,戶口簿成為關鍵材料之一,否則實踐中難以證明“戶口所在地為何地”。但隨著人口流動性增加,越來越多人選擇在異地工作和生活,這一規定給新人辦理婚姻登記帶來很多限制。
而新《條例》第7條僅要求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加上居民身份證逐步實現了身份信息集成統一、多證合一,戶口簿的必要性隨之降低甚至沒必要提供。
●焦點問答
遇到重婚、騙婚等行為怎么辦?
——信息共享能準確核驗婚姻狀況
當然,有一些網友質疑:“不用戶口本就能結婚,如何確認對方信息真實?遇到重婚、騙婚怎么辦?”對此,盧瓊提到,新《條例》雖然減少了戶口簿的限制,但在婚姻登記程序上的嚴謹性并沒有松懈。
新人在婚姻登記時,依舊需要簽署聲明書,聲明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但是《條例》新增了懲罰措施,有質的突破。
此外,《條例》第23條、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應對出具證件和書面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如若虛假,應承擔法律責任,相關信息按國家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若當事人存在虛假陳述,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信用懲戒+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的組合拳,能顯著提升違法成本,形成強有力的法律震懾。
事實上,2024年8月16日,民政部就起草的《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對有關內容進行了解讀。相關負責人表示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已基本實現實時在線登記、婚姻登記管理信息系統聯網互通和婚姻登記數據及時匯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數據庫的現有數據,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都能做到實時查詢使用。
同時,為確保公民身份信息合法、有效,優化婚姻管理政務服務,2017年,民政部、公安部聯合印發《關于在婚姻登記機關開展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并專線聯通了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可以實現全國范圍內的人口信息核驗,有效防止重婚、騙婚等現象發生。
可以說,隨著技術進步與信息共享,通過對居民身份證信息核驗,已經能準確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和婚姻狀況,戶口簿絕不是唯一核驗方式。
“閃婚”后發現對方隱瞞重大疾病怎么辦?
——1年內可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也有網友提到,沖動“閃婚”后發現對方隱瞞重大疾病,又該怎么辦?廣州市律協婚姻家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小非建議,根據民法典第1053條,若對方隱瞞嚴重遺傳病、精神疾病等重大疾病,受害方可自知情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撤銷后婚姻視為自始無效,法律記錄中不顯示婚史。撤銷婚姻后可主張返還彩禮、分割共同財產,若因隱瞞疾病造成精神損害,還可請求賠償。
父母焦慮孩子“偷偷結婚”,怎么辦?
——婚姻自由≠無需溝通
新《條例》的公布也引起了不少父母的擔憂:“孩子背著我們結婚了怎么辦?”這種焦慮背后體現著傳統家庭觀念與現代法律制度的碰撞。
盡管《條例》弱化了戶籍對婚姻的干預,將責任更多地交還給年輕人,但這并不意味著婚姻自由等于無需溝通。“這一政策核心在于推動年輕人成為完全自主的個體,倡導其對婚姻選擇獨立承擔責任,而非依賴家庭決策,這一方向符合婚姻自由的法治精神。”李小非說,法律保障了“程序自由”,但婚姻離不開家庭的理解和支持。
在中國傳統家庭文化中,婚姻本質是兩大家庭的融合,若長輩不知情或反對,可能為婚姻埋下長期隱患。因此,年輕人需在自主權與家庭協商間尋求平衡:既要獨立決策,也應主動與家庭坦誠溝通,汲取經驗預判風險。
對此,李小非建議,父母與其擔憂孩子“偷偷結婚”,不如以身作則,通過自身婚姻實踐示范責任分工、沖突解決等能力,讓孩子耳濡目染,引導其形成健康婚戀觀;婚前建議與伴侶就生育計劃、財務規則、矛盾處理機制等現實問題充分協商,明確共識。
●典型案例
隱瞞精神病結婚被判無效
尹某和萬某紅相識半年后迅速結婚,為籌備婚禮,尹某陸續向準岳父萬某轉款彩禮及結婚物件購置費用共28萬元。婚后,尹某無意間發現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癥。
尹某氣憤不已,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婚姻、萬某返還彩禮。
南昌市青山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萬某紅未在婚前如實告知尹某真實病情,故依法撤銷二人之間的婚姻關系。鑒于雙方已共同生活,判決萬某紅及其父返還23萬余元。
偽造身份領證法院予以撤銷婚姻
蔣女士與丈夫登記結婚時,對方冒用第三人“陳宇”身份偽造身份證件,民政局雖盡審慎審查義務仍未能識破。后“陳宇”失聯,經查其身份信息全系偽造。
槐蔭法院認定婚姻登記所依據的身份證明材料虛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依法撤銷涉案結婚登記。
采寫:新快報記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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