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欽州市欽北區人民法院
審結一起不服交警暫扣機動車駕駛證
行政處罰的行政訴訟案件。
當事人梁某某因酒駕被暫扣駕駛證后,
因連續十余次未通過科目一考試,
遂起訴交警部門要求撤銷處罰決定。
經法院審理及法官釋法,
梁某某最終認識到自身錯誤,
主動申請撤訴。
案件詳情
2023年12月11日晚,欽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三大隊在省道S515線開展酒駕夜查行動。22時許,執勤民警對梁某某駕駛的車輛進行例行檢查時,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其血液酒精濃度為78mg/100ml,構成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同年12月26日,梁某某到交警部門接受處理時,辦案民警完整履行了調查取證、權利義務告知等法定程序,在確認違法事實后,依法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由于酒駕行為,梁某某駕駛證被記滿12分,按規定需參加滿分教育考試。科目一考試作為恢復駕駛資格的關鍵一環,每次考試都給予考生兩次機會。考試試卷滿分為100分,考生需達到90分才算合格。
然而,在后續的日子里,梁某某雖多次奔赴考場,卻始終未能跨過這道及格線,連續十余次考試均以失敗告終。
梁某某對處罰決定心存異議,隨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暫扣其駕駛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院審理
欽北區法院在案件審理期間,經查明,交警部門在作出處罰決定后,已依照規定依法向梁某某送達了《滿分教育通知書》,通知書中明確告知梁某某,其可通過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學習來恢復駕駛資格。經過庭審質證環節,法院認定涉案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合規、證據確鑿充分、量罰恰當合理。
主審法官抓住時機,當庭展開深入的釋法說理工作,詳細且清晰地闡明了酒駕行為的違法本質以及重考制度的立法初衷。
梁某某在全面且深入地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后,當庭承認了自己的錯誤。庭審結束后,梁某某提交了書面撤訴申請,并表示今后一定會認真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努力通過科目一考試,盡早拿回駕駛證。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滿分教育考試:駕駛人因酒駕被記滿12分后,需參加為期7日的交通安全法規學習,并通過科目一考試。逾期未考試:駕駛證將被公告停止使用,拒不參加者可能被注銷。
駕駛證注銷后的恢復:注銷未滿2年:通過科目一考試后可恢復駕駛資格。注銷超過3年:需重新申領駕駛證,通過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試(小型汽車)。特殊情形:如因疫情滯留境外導致逾期換證的,可在回國后6個月內申請恢復。
法官提醒
“一次酒駕終生記錄,重考制度絕非兒戲。”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繼續駕車
將構成“無證駕駛”,
面臨行政拘留等更嚴厲處罰。
廣大駕駛人應引以為戒,
牢固樹立“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的法治觀念,
既要對自身生命安全負責,
更要自覺維護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來源:欽北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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