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一男子醉駕肇事!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25日0時許,張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從陽城縣體育場行至鳳城鎮陽高泉村附近并在車上休息。當日2時許,張某駕車行駛過程中,在某路段先后與停放在路邊的4輛車相撞。事故發生后,民警到場處警時張某主動表明自己駕駛人身份。經交通管理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鑒定,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85.9mg/100ml。案發后,張某與各被害人已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張某飲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以上,屬于醉駕。雖然張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mg/100ml,但其醉駕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根據醉駕刑事案件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能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從重處理;張某造成交通事故積極賠償各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有自首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對其宣告緩刑。故對張某判處拘役刑,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的法治觀念已成為社會共識,但仍有人對此心存僥幸,以身試法。法官在此提醒:本案的處理,表明了人民法院對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的行為依法嚴懲、不枉不縱的立場。望廣大駕駛員以案為鑒,將“文明出行始于足下,法治精神行于路上”內化為行動自覺,讓安全意識如影隨形。須知酒杯到車輪的距離,可能是生與死的界限;油門與牢門的轉換,往往始于一念之差。切莫讓醉意模糊歸途的燈火,更勿讓違法行為碾碎家庭的完整。當謹記:平安是回家最近的路,守法是人生最亮的燈。
法條鏈接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第十一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寬處理:
(一)自首、坦白、立功的;
(二)自愿認罪認罰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賠償損失或者取得諒解的;
(四)其他需要從寬處理的情形。
第十二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見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駕駛機動車,且不構成緊急避險的;
(三)在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因挪車、停車入位等短距離駕駛機動車的;
(四)由他人駕駛至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接替駕駛停放機動車的,或者為了交由他人駕駛,自居民小區、停車場等場所短距離駛出的;
(五)其他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傷病人員等緊急情況,不得已駕駛機動車,構成緊急避險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醉駕被告人,依法宣告緩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輕微傷或者輕傷,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未賠償損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過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實施妨害司法行為的;
(八)五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九)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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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陽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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