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街頭,六旬大媽邊打電話,邊在人行道上悠然踱步。突然,她一個“優雅”轉身,與后方男子王某撞了個滿懷。大媽瞬間骨折倒地,張口就要18萬。
這時,法官站出來說公道話了:跟在后面走的,是你沒保持“安全距離”,少賠點,賠個7萬吧。
這事兒如果不是真實發生,確實容易讓人誤會,這是什么荒誕文學全新代表作。
更有意思的是,這事兒雖然經法院倒騰了一手,卻是妥妥的于法無據。不論是從公平原則,還是翻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恐怕都得不出大媽能獲得賠償的結論。
可妙處就妙在了調解上,調解最大的好處是,既然合意是倆民事主體自己達成的,和我法官有什么關系?我無非是息訴止爭,為和諧青島作出了一點點微小的貢獻罷了。
法官一通和稀泥,在認定大媽是主要責任的基礎上,還能說服無辜的路人,從口袋里掏出一大筆錢,為誰鬧誰有理買單。一方想要錢致富,一方想掏錢了事,雙方和諧收場,高高興興手拉手出門。
匯報文件這么寫當然沒毛病,說不定還能得到領導的一通表揚。可估計宣傳部門腦回路沒拐回來,堅定相信領導喜歡的就是公眾喜聞樂見的,渴望得到圍觀群眾的一朵小紅花,把韓法官拉上網自吹自擂一番。
后面的結果大家都知道了,不僅法院口碑徹底淪陷,還把青島文旅給拉下了馬。
事情其實毫無爭議點。連法官都確認,轉身的大媽要承擔主要責任。關鍵就在于,在后面人行道跟著的行人,到底適不適用這套全新創設出來的“行人安全距離”?適用于機動車道的追尾全責,放到人行道上到底有沒有參考價值?
動腦想想,控制交通工具和控制肉體能是一回事嗎?這事兒甚至算不上什么法律問題,也不用掏出《民法典》,找侵權和過錯之間的關系。只要把場景放到剛過去的五一假期,你立馬就能想明白。就以景區的人山人海,摩肩接踵,還指望所謂的“安全距離”,恐怕你憑空走在路上,就得為前方行人的突發行為準備預付費——這是必要的風險投資。
既然如此,這個名詞的定義很好就能得出。所謂安全距離,就是別人無法成功訛詐的距離。
這套標準普世推行,必然會為社會間的人際交往,活生生拉開了一層交際尺碼,界定出全新的行為準則。普通人想踏出家門即參與風險投資,畢竟誰也不知道下一秒會不會有哪位“折返大師”滿地打滾,讓你喜提賠償大禮包。
當然,韓法官可能一開始就沒想這么多。他的難處落到基層司法實踐中,恐怕也不難理解:一方是咄咄逼人的老太太和家屬,一方是唯唯諾諾,想息事寧人的后來者。如果一個法官,缺少在法律真空地帶穿梭的想象力,缺少為弱勢群體調解打折的商務智慧,缺少“按鬧分配”的眼力見,恐怕最后很難完成一年里案頭上高高壘起的卷宗。
還有很多人這時會想起一些箴言。比如,法律應該是丈量公正的尺子,而不是可以隨意拉伸的橡皮筋。再比如,法律的真諦,不是制造恐懼,而是守護常識。
這種事,只有法官自己親自在街頭遭遇老太太倒地索賠,坐上被告席時,才會突然頓悟:原來,這世道和人心,都經不起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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