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行人相撞案”主要是當地法院表述不當,當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一些對法律理解和運用的問題。
表述不當方面
1、事實描述不準確:法院在普法案例中稱原告“突然轉身往回走”,而實際是原告緩慢轉身站住,且與被告之間尚有一定距離;同時,網傳撞人者為男性,而實際是女性,法院在普法視頻和文字中僅用劉某和王某指代,未體現性別,導致公眾誤解。
2、法律術語使用不當:普法案例中提到被告“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而真實案情中,被告的問題是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未注意前方情況,“安全距離”這一表述并不恰當。
法律理解和運用方面
1、責任認定邏輯有瑕疵:法院以“行人安全距離”這一缺乏明確法律依據的概念來判定責任,可能存在對《民法典》過錯責任原則的理解偏差。行人碰撞責任應基于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將機動車的“安全距離”概念類比到行人身上,缺乏合理性和法律依據。
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已承認在普法過程中因法官描述事實不準確、表述不當,給公眾造成誤導,并表示將認真吸取教訓,進一步規范案例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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