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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島行人轉身相撞案中,韓庭長的一句話可謂是激起了輿論的“千層浪”!
——“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
相信,大家看到后都在擔心自己以后好端端的走著或跑著被別人撞到了,自己不僅存在過錯,還要賠償對方,就像王某自己被撞還要賠對方 7 萬元一樣!
是啊!誰不擔心呢?
那么,問題來了,行人在道路上如何保持安全距離呢?也就是說,如果按照韓庭長的說法,行人與行人之間到底保持多遠才能算是保持了安全距離呢?
其實,大家走路或跑步時,需要保持的安全距離,韓庭長已經告訴大家了,只是沒有明說,而是用類比推理的方法暗喻出來了!
韓庭長應該是參照并適用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車輛安全距離的規定,然后綜合《民法典》中有關“過錯方”的規定,進行類比推理的!
如果是這樣的,下面采用韓庭長的類比推理法,給出不同年齡階段、不同行為類型下的安全距離。
首先,要給出不同年齡階段、不同行為類型下的時速:
(1)步行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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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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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跑步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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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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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按照機動車在高速上需要保持的安全距離的一般算法:
兩車需保持的車距為后車每小時通過距離的千分之一。
截圖于今日頭條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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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大家步行或跑步時應該保持的安全距離就出來了:
(1)步行時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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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跑步時的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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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以上安全距離,純屬根據案情類比推理而得,是否適用于生活實際,請酌情考慮!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韓庭長其實至少犯了兩個錯誤:
一是,沒有分清楚王某與對方的前后。機動車安全距離考慮的是后車追尾問題,后車要注意保持與前車的安全距離!
王某剛開始是在對方后面走的話,那么按照韓庭長的說法,王某應當注意保持安全距離;然而,當對方轉身向相反的方向行走的時候,對方其實已從前方變成后方,此時王某只要是在正常行走,對方應該完全負責注意保持安全距離!
二是,沒有注意到對方是在逆行!即便前種情況不成立,那么對方突然轉身向相反的方向走,其實是一種逆行,如果非要按照前面的類比推理的話,那么對方逆行的行為本身就不對,那就更需要承擔責任了!
當然,韓庭長能否用機動車安全距離來類推行人安全距離本身就存在問題!
所以,不管怎么類比推理,韓庭長“王某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的結論似乎都是不成立的!
溫馨提示:當我們突然轉身特別是有急事轉身時,轉身后請注意你前方的行人或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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