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了一起破產清算申請公告,一對月收入1.2萬元的退休夫妻,申報了超過1.2億元的債務。
記者從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申請公告中看到,63歲男子劉某和62歲的牛某為夫妻關系,兩人均申報目前退休狀態,其中妻子牛某申報每月收入6528.47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房產2套,估價合計440萬元;銀行存款余額22096.2元。丈夫劉某每月收入6221.94元;名下登記有深圳市外商鋪4套,估價合計50萬元;名下登記有車輛1臺,估價16000元;銀行存款余額42811.65元。牛某申報的負債約54088034.87元,劉某申報的負債約72798097.25元,夫妻共同債務合計約126886132.12元。
深圳市破產事務管理署
根據法院公告,牛某、劉某申請個人破產清算為兩案,兩個案件雖然合并公告,但使用不同的案號,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5年4月8日立案審查。
什么是“個人破產”?
深圳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楊江蘇律師表示,個人破產是一個復雜的程序,如何才能達到受理條件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但有一個基本的條件,就是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楊江蘇表示,個人破產條例保護的是誠實而不幸的人,尤其是創業失敗或者因為不善財務管理的人。“即使一時因債務壓身,《破產條例》還能托底,不會讓他們陷入萬劫不復、沒有任何人生希望的地步。”
楊江蘇表示,破產申請人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如實申報其個人真實的財產狀況,配合管理人進行財產清查、接管和分配,不得有非生活或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不得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更不得私自轉移其名下財產。
楊江蘇表示,債務人在重整期間存在申報信息不實、故意瞞報、虛假陳述等欺詐情形的,法院可依照債權人或管理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債務人的個人破產重整程序。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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