碧翰烽/文
清朝文學家儲人獲,寫了一本名為《堅瓠集》的書。書里記錄了一樁鄰里不和的案件。事情其實很簡單,有兩夫妻吵架,白天吵晚上吵,吵得不可開交,擾得四鄰都不安生。鄰居就將這對夫妻告到了縣衙。
縣令一聽,這算什么事,雞毛蒜皮,不予立案。可是不立案,按規定也要寫個公告。
于是,這縣令提筆寫道:夫妻反目,常事;兩鄰相告,生事;捕衙申報,多事;本縣不準,省事。
這公告寫得可謂是干脆利落、妙趣橫生,當比這個案件本身還有意味。如此”四事“之決,可能啥”事“都沒了!
如果放在當下,怎么樣?
1、從立案登記制要求來看。這個案件應該進行立案。即使是不立案,一般都會先走個調解程序,實在調解不了就進行立案。
不會像這個縣令,沒有立案,也沒有調解,就相當于寫了“判決書”。
不過,為了強調立案登記制,調解也不再是必經程序。只是案件數量就會越來越多,包括“雞毛蒜皮”小事不可避免,辦案壓力明顯增加,”案結事難了“現象突出。
2、從矛盾糾紛排查來看。這里面至少涉及到兩個方面的糾紛:
一個是婚姻家庭糾紛,夫妻經常吵架,這是當下比較常見的糾紛,也容易引發刑事案件;再一個是鄰里糾紛,因為夫妻吵架擾得四鄰不得安生,從而發生了鄰里糾紛。
一般來說,基層組織對此要進行排查,有主動排查,也有被動排查,排查發現糾紛后,首先要介入化解。
只不過,像夫妻吵架這樣的糾紛,有時候難以排查到,因為”家丑不外揚“或”家庭的隱蔽性“,人家不愿意讓你排查;即使是排查到了,如果夫妻雙方沒有提出訴求,能不能介入?好不好介入?也是一個問題。
當然,如果有鄰里糾紛卷入進來,那就是一個混合糾紛了,隱蔽性也就沒有了,不介入也得介入了。
3、從婚姻家庭糾紛調解來看。是難度大?還是太過“雞毛蒜皮”的小事?
不論怎樣,像這類婚姻家庭的糾紛,也只能是勸解、說服、教育,沒有什么其它辦法。
實在是基層組織的勸解、說服、教育也沒有效果,有的還會打110報警,或者是打12345熱線,還有就是走法律程序,只是更多還是要勸解、說服、教育,因為你能把吵架的夫妻怎么樣。封住他們的嘴,難!
清官難官家務事。何況還只是吵架。就是有的夫妻相處涉及到家暴問題,有的也只能是勸解、說服、教育,除非女方有強烈要求,才有可能采取強制手段,或者是下達訓誡令。因為有的女方出于家庭和孩子考慮,往往還是隱忍了。
那么,像上述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是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呢?該不該管?也恐怕是個難題。
管,又不好管;不管,如果真是出了進一步的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那問題就大了,大的時候還得問責追責。可絕沒有這位縣令的”四事“之輕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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