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顆售價0.27美元、產自印度的仿制藥膠囊。
或為抗高血壓藥物,美國5500萬成年患者需依靠此類藥物控制血壓、維持心臟健康;亦可能是抗艾滋病藥物,美國超110萬人正在接受抗逆轉錄病毒治療,但這款藥物或許永遠無法進入美國藥房貨架。
受阻原因并非藥效問題,而是源于“印度”這一產地屬性。
2025年春,美國以“國家安全”為由,宣布對印度藥品加征25%關稅。
頗具諷刺意味的是,最先受到沖擊的并非印度藥企,而是依賴仿制藥維持治療的美國患者。這場圍繞藥品的紛爭,發起者并非藥企而是美國總統,選擇妥協退卻的不是醫生群體,而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此次事件中,印度并未存在違規獲取藥物技術行為,而是美國主動關閉了市場大門。由此衍生出關鍵問題:當美國民眾連仿制藥都難以負擔時,其醫療保障將何以為繼?接下來,我們將深入剖析這場仿制藥領域的貿易爭端。
有人認為現代醫學的重大成果多誕生于美國實驗室,這一觀點存在事實依據,全球排名前十的制藥企業中,半數來自美國。美國醫藥企業能夠長期保持領先優勢,源于其過去百余年形成的成熟商業模式:通過高額資金投入開展藥物研發,歷經漫長周期完成臨床試驗,最終憑借專利保護實現市場壟斷。
以輝瑞、強生等頭部企業為例,其每年研發投入均超過100億美元,且長期保持這一高強度投入。這種發展模式實質是通過資金堆砌,構建起技術與專利的雙重壁壘,對于資本實力薄弱的企業而言,即便想要獲取突破技術壁壘的途徑,也面臨著難以承受的成本壓力。
印度的醫藥產業發展路徑卻獨樹一幟。印度既不愿等待藥物專利自然到期,也拒絕接受國際藥企主導的定價體系,而是以自身方式開辟市場空間。印度企業在未獲專利授權的情況下仿制美國原研藥,并以低價策略打入美國市場。這一行為引起美國藥企強烈反應,在他們看來,印度仿制藥企業的市場滲透不僅威脅商業利益,更動搖其行業主導地位。至此,一場圍繞醫藥產業主導權的競爭在美國與印度之間展開。
印度眾多醫藥企業中,蘭伯西實驗室在開拓美國市場方面表現突出。蘭伯西實驗室為印度知名家族企業,歷經三代人經營發展,曾位列印度第一、全球第五。2003年起,蘭伯西開始與美國藥企展開正面競爭,其中與輝瑞公司關于藥物“利普拓”的市場爭奪尤為激烈。
談及仿制藥,需明確“原研藥新手保護期”概念。通常情況下,原研藥研發企業會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專利保護期一般長達20年。在此期間,其他企業不得生產相同配方藥物,原研藥企業得以實現市場壟斷。專利保護期結束后,其他企業方可仿制并推出仿制藥。
但印度專利法未將醫藥納入版權保護范疇,這為印度仿制藥企業提供了法律空間,使其能夠在專利保護期內開展仿制生產。蘭伯西實驗室正是利用這一法律環境,通過仿制“利普拓”,在全球市場實現年營收130億美元。不過,受輝瑞公司阻擊,蘭伯西長期無法進入美國本土市場,2003年其主動發起全球專利訴訟,直接挑戰輝瑞專利權益。
蘭伯西采取主動訴訟策略有其歷史經驗支撐。2001-2002年,蘭伯西與葛蘭素史克(GSK)圍繞兩款原研藥專利展開全球訴訟。訴訟過程使仿制藥概念得到廣泛傳播,消費者了解到存在藥效等同但價格更低的替代藥物,導致GSK原研藥市場競爭力下降,被迫大幅降價。
蘭伯西在新藥研發方面表現平平,但仿制能力處于世界領先水平。
1992年,米萊公司頭孢霉素藥物專利即將到期,羅氏等國際知名藥企紛紛參與仿制競爭,最終僅蘭伯西成功實現仿制量產并占領市場。米萊公司為維護市場壟斷,提出以四倍價格收購蘭伯西生產的原料藥。
憑借一系列成功仿制案例,蘭伯西逐步發展壯大并進軍美國市場,低價仿制藥迫使眾多國際藥企調整市場策略,部分美國藥企甚至主動尋求與蘭伯西開展合作。但輝瑞公司對蘭伯西的市場挑戰采取強硬反制措施。
2004年起,美國FDA介入蘭伯西與輝瑞的爭端。
FDA對蘭伯西工廠進行20次突擊檢查,抽取200份藥品樣本檢測均合格,但第三年發現工廠存在系統性問題。對于醫藥企業而言,被FDA列入黑名單意味著失去美國市場準入資格,這對蘭伯西造成重大打擊。
同時,2005年輝瑞在全球范圍對蘭伯西發起新一輪專利訴訟,雙方訴訟持續至2008年達成和解。輝瑞承認蘭伯西制劑工藝不構成侵權,蘭伯西于2011年獲得仿制“利普拓”進入美國市場許可。此時的蘭伯西已元氣大傷,同年日本第一三共株式會社以46億美元收購其51%股份,這家由印度三代人打造的仿制藥企業淪為日本子公司。
2024年,美國法院判定輝瑞和蘭伯西涉嫌壟斷市場、操控藥價,處以9300萬美元罰款,曾經的仿制藥反抗者最終成為壟斷行為參與者。
事實上,美國才是仿制藥領域的先行者。二戰前,美國制藥業受歐洲企業壟斷,美國藥企通過仿制歐洲藥物實現發展。戰爭期間,美國制定《敵國貿易法案》,以戰時特殊情況為由,允許企業使用敵對國專利生產藥物,為仿制藥發展提供法律支持。
長期仿制過程中,美國藥企意識到研發新藥成本高、周期長,仿制藥盈利更為迅速。如今美國指責印度、起訴中國仿制藥企業,卻選擇性忽視自身依靠仿制藥實現產業崛起的歷史。
1928年,美國國內曾就仿制藥與原研藥合法性展開爭論,最終官方認定仿制藥不合法。但當時美國藥品監管主要依據《聯邦食品、藥品和化妝品法案》(FDCA),該法案規定僅新藥需提交安全性數據并通過審批,仿制藥因不屬于新藥范疇,可跳過審查直接銷售。這一監管漏洞使美國仿制藥市場快速發展,出現同一藥物多個仿制版本共存現象,為美國藥企積累原始資本。憑借仿制藥帶來的利潤,美國高校醫藥教育體系逐步完善,新藥研發平臺得以建立。
20世紀20年代至60年代,美國在新藥數量和專利數量上超越歐洲。此后,美國藥企利用FDA制定嚴格標準、強化專利保護,阻止其他國家復制其發展路徑,形成“美國可仿制他國不可仿制”的雙重標準。但美國很快面臨新問題,缺乏仿制藥導致藥品價格過高,無法滿足社會保障體系需求。
1965年,美國實施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推出“醫療保險(Medicare)”和“醫療補助(Medicaid)”計劃。由于仿制藥受限,藥品價格持續攀升,無法滿足政府對廉價藥物的需求,仿制藥再次成為市場重要力量。這也解釋了為何以原研藥為主的輝瑞等企業會設立仿制藥生產線——商業利益驅動下,企業不會放棄任何盈利機會。
1984年,美國頒布《藥品價格競爭與專利期補償法》(Waxman-Hatch法案),該法案對仿制藥市場產生深遠影響。
其一,完善仿制藥申報流程,要求仿制藥企業證明與原研藥生物等效,但無需重復動物實驗和人體臨床試驗;
其二,設立仿制藥首仿獨占獎勵機制,首個成功仿制并挑戰原研藥專利的企業,可獲得6個月市場獨占期,期間可制定接近專利藥的價格;
其三,允許仿制藥企業在原研藥專利到期前180天提前申請上市,即便面臨原研藥企業專利侵權訴訟,仍可在訴訟期間正常銷售并享受獨占期權益。這一政策使仿制藥企業在180天內的利潤遠超后續多年收益,吸引全球仿制藥企業參與競爭。
以色列梯瓦制藥是利用該政策崛起的典型企業。
梯瓦成立于1901年,自以色列建國起,其將自身定位為仿制藥企業。1984年美國放寬仿制藥政策后,梯瓦通過一系列并購快速擴張:1985年收購美國特種化學品企業WRGrace、同年收購Lemor,1988年在納斯達克上市。
此后,梯瓦發起40多起并購,收購對象包括南美、日本、加拿大等地仿制藥企業,甚至在并購中擊敗輝瑞。2016年,梯瓦以超400億美元收購仿制藥巨頭ActavisGenerics,成為全球最大仿制藥企業,在美國市場占有率達16%,也是全球前十醫藥企業中唯一以仿制藥為主營業務的企業。
梯瓦的快速擴張引起美國政府警惕。
2012年,美國FDA推出仿制藥費用法案,并成立仿制藥辦公室。2012-2016年,該辦公室處理了過去十年積壓的95%仿制藥上市申請,大量仿制藥涌入市場,導致競爭加劇,梯瓦在美國市場占有率在四年內跌破10%。美國通過政策調整,在鼓勵仿制藥發展滿足市場需求的同時,限制非美國企業市場擴張,確保本土企業利益。
印度發展仿制藥有其特殊歷史背景。1947年獨立時,印度因長期殖民統治,藥品依賴進口,民眾缺醫少藥,1950年人均壽命僅31歲。1966年英迪拉?甘地當選總理,其對西方醫藥企業在印度的壟斷經營不滿,認為這些企業忽視人道主義需求。1970年,印度通過新專利法,不承認藥品專利,為仿制藥產業發展提供法律基礎。這一舉措不僅改變印度國內醫藥供應格局,也引發印度與西方國家在醫藥領域的長期爭議,推動全球仿制藥市場格局變化。
2014年,中國頒布《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銷售少量未經批準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未造成他人傷害后果或延誤診治,且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定為犯罪。這一法律規定并非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妥協,而是基于中國醫療現實,對民眾用藥需求與法律規范的平衡考量。
仿制藥與原研藥的競爭,本質是商業利益、國家政策、知識產權保護和民眾醫療需求的復雜博弈。各方在規則制定與市場競爭中不斷權衡,其結果不僅影響醫藥企業發展,更關乎全球患者的醫療保障和生命健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