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本文通過典型案例分析,闡釋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的本質區別。重點解析"不特定多數人"的司法認定標準,揭示兩種犯罪在量刑依據、證據審查等方面的差異,為準確適用法律提供實踐指引。
一、問題的提出:通信工具使用≠電信詐騙
典型案例:李某通過微信聯系前同事王某,虛構投資項目騙取20萬元。雖然使用網絡通訊工具,但因針對特定對象,最終認定為普通詐騙。
此類案件引發核心爭議:使用電話、網絡實施的詐騙是否必然構成電信網絡詐騙?數據顯示,2022年全國涉通信工具詐騙案件中,32%因對象特定性被重新定性。
二、法律規范中的核心區分標準
(一)犯罪對象的本質差異
根據最高法2011年司法解釋,電信網絡詐騙需同時滿足:
1.技術手段特征:使用短信群發、網絡廣撒網等技術
2.對象特征:針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
關鍵指標:
·初始目標是否明確(張某購買3萬條公民信息群發詐騙短信)
·是否具備點對面傳播特征(王某在100個微信群發布虛假理財廣告)
(二)社會危害性梯度
電信網絡詐騙因波及面廣,適用更嚴苛標準:
·入罪門檻:普通詐騙3000元vs電信詐騙3000元(但跨省作案即可入刑)
·量刑基準:電信詐騙數額標準降低30%
·從重情節:10類特殊情形包含利用釣魚網站、偽基站等
三、司法實踐中的三重認定方法
(一)信息傳播方式審查
1.廣撒網式
通過技術手段批量推送信息(如周某使用"短信轟炸器"發送10萬條詐騙短信)
2.精準投放式
雖掌握個人信息但對象仍屬不特定群體(如李某獲取孕婦信息群發母嬰詐騙信息)
對比案例:
·張某在老鄉群詐騙3人→普通詐騙
·趙某在200個股票群發詐騙鏈接→電信詐騙
(二)身份識別程度驗證
1.匿名性特征
使用虛擬身份(如錢某通過境外社交賬號實施詐騙)
2.身份確定性
基于現實社交關系(如孫某冒充熟人微信借款)
證據要點:
·通訊記錄中是否使用虛假身份信息
·被害人能否指認行為人現實身份
(三)犯罪規模評估
1.預備行為審查
o購買公民信息數量(超過500條構成犯罪)
o技術工具使用情況(偽基站、改號軟件等)
2.波及范圍確認
o跨區域作案省份數量
o涉案通訊賬號關聯被害人數量
四、特殊情形的司法認定
(一)"半精準"詐騙的定性
陳某獲取股民信息后實施詐騙:
·獲取10萬條股民數據→電信詐騙
·鎖定其中3名特定對象→普通詐騙
認定規則:以初始行為模式為準,預備階段具備電信詐騙特征即適用特殊標準。
(二)混合型犯罪的處置
王某既實施電話廣撒網詐騙,又對熟人進行針對性詐騙:
·分別計算犯罪數額
·適用不同量刑標準
五、公眾需知的三個要點
1.技術工具不是定性關鍵
使用微信詐騙同事仍屬普通犯罪,量刑輕于群發詐騙信息
2.信息泄露需及時應對
收到不明來源的"精準"詐騙信息,應立即報警并留存證據
3.報案材料決定罪名認定
提供詐騙信息傳播范圍證據(如群聊截圖)直接影響案件定性
結語
準確區分兩類詐騙犯罪,既是精準司法的要求,更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體現。司法機關需重點把握"不特定多數人"的實質特征,通過通訊記錄分析、數據溯源等技術手段,構建科學的認定體系。普通民眾則應提高信息保護意識,遭遇詐騙時注意留存傳播范圍證據,共同維護網絡空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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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法濤律師,鄭州市著名經濟犯罪案件律師,刑事律師團負責人,首席刑事辯護律師,14年刑事案件辦理經驗,專門辦理全國各類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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