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說的第三個案例也是我親自經辦的。這個案件是怎么回事?有一個人花了大概是五千塊錢就可以從一些貪便宜人的手上拿到他的身份證,他就用身份證去注冊了大概是三到五家小規模性質的企業,順便還用他的身份證辦了一套U盾。
他就通過這種方式一下子開了幾百個小規模性質的空格公司,然后把票瘋狂的開給下游。我算了一下,他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五十多個億,開的股票也有兩三個億。這個案件我一看空格公司,金額又這么大,肯定無期徒刑了。
但是我閱了卷之后就發現了一點很特殊,小規模納稅人有什么特點?小規模納稅人的特點就是他把票開出去之后是沒進項的,拿了鏡像是不能抵的,所以他開多少就要交多少稅,一毛錢稅都少不了。
我這個當事人的賺錢就是這樣子,他賣票給別人的時候收到四個點,然后三個點直接去稅務局的柜員機那里交,他只賺一個點,普票也是一個點。在這種情況之下你覺得這種行為還能定ck增值稅責任發票罪?絕對不難。
而且這種行為還有一個點,跟他買票的人也不是為了抵扣,大多數都是為了什么?他要去拿工程款了,他要搞票去結算,反正他們跟他買票大部分情況之下都是為了做成本的。
這類案件又有專票又有普票,在偵查階段都是按照ck增值稅專用發票罪、ck發票罪兩個罪名立案偵查的,并且是以兩個罪名移送到檢察院的。在檢查院階段只要跟檢察官講清楚他是小規模納稅人,他的鏡像是沒法抵的,甚至是沒鏡像的,所以他只能實打實的交肖像稅。
檢察官一般都不會定ck增值稅責任發票罪的,但是檢察官就會說會不會是非法失售增值稅責任發票罪?我相信這類案件發生在山東百分之一百是定非法失售增值稅責任發票罪,但是這類案件如果在南方是有機會定c開發票罪的。
為什么不能定非法失售?當然我這個觀點在山東不適用,但是在南方我跟檢察官聊的時候至少他是聽得見的。我就說非法失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票面金額還有發票的數量。他有說稅款金額嗎?他既然是按照票面金額、發票的數量立案作為量刑標準的,就只能是空白發票。
這是第一個理由。第二個理由,你想想刑法好像是哪一條我忘了,第二百零八條他說購買了發票之后要賣出去的按脈絲系的行為定定綴。我問如果他買了發票之后還能賣出去,這個發票是不是一定只能是空白發票?一個一張發票如果他開過了還能賣私信嗎?只能是空白發票才能買了要賣。
第三個理由,二零二四年的四號司法解釋也明確說了非法失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金額十萬塊以上的就是數量巨大。這里的票面金額是什么?就是發票的面,百元版的發票、千元版的發票、萬元版的發票,既然是按照票面金額定,更加說明只能是空白發票。如果一張一萬塊錢的空白發票填的時候填的是八千塊,要再賣出去,正??隙〞f是按照里面填的金額去算了,可是不是,以票面金額算的,所以更加說明這是空白發票。
·第四點,大家有沒有發現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是五年,非法售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是無期。為什么買的判的那么清,賣的判的那么重?大家有沒有考慮這個問題?國家為什么會這么規定?很簡單,因為買的是空白發票,單純的買賣空白發票沒有用,這個時候有危害性,是不是很小的?
如果要賣出去的,稍微回彈性是不是特別大了?因為賣出去別人就拿去用了,一賣出去不就變成非法出售了嗎?或者買了直接開了,不就變成ck增值稅真正發票了嗎?所以從這兩個罪名的刑差相差那么大,也可以推得出這是空白發票。
因此非法售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票面金額、發票的份數來量刑的。ck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以ck的稅款金額來量行的。從這兩個區別,我認為可能就能推得出非法售售里面的發票是空白發票。
可以進一步衍生一下按照最高法侍衛法官在理解與試用當中的觀點,他說在撕開的過程當中收取的開票費本質上就是把增值稅專用發票當做商品賣給售票房,撕開行為跟非法售售行為就是種進行關系的。
這種情況之下,大家覺得還有必要保留ck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嗎?還不如把ck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給廢了,國家還保留ck增值稅專用發票稅自然有它的道理,只有把非法出售里面的發票定為空白發票,ck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跟非法售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區別就非常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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