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看來,“偽造學歷”和“冒用學籍”這兩種行為,都是破壞教育公平,侵害他人權益,差異并不大。
可是,近日偶見的兩則新聞,讓我頓入云霧,迷惑不解。
其一,5月9日,觀察者網,《環球小姐偽造學歷入讀港大,獲刑240天》https://news.ifeng.com/c/8jDnZzUulbH。
其二,5月9日,九派新聞,《冒用學籍女子發現自己學籍也被冒用,當地教育局:已批評教育》https://news.ifeng.com/c/8jDNsb4lOe5。
環球小姐李思萱早前向香港大學提供假學歷、如今獲刑240天,刑滿之后能否繼續就讀港大碩士?新聞沒有講,估計是當然不行的。
也就是說,提供假學歷的行為不但要承擔刑責,而且所獲的結果也劃歸于零。
冒用學籍的事結果如何呢?“批評教育”!連“罰酒三杯”也免了。法律上安然無恙,所獲結果毫毛無損。
學籍,即學生在法律上屬于某所學校的身份認證,是記錄學生姓名的名冊,特指其作為該校學生的正式資格。
更加重要的是,冒用學籍的當事人未出茅廬,是沒有社會能量妄行“冒用學籍”之事的。
甚至對“冒用學籍的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都是沒有實際道理、不符合事實邏輯的。
應當接受行政處罰和法律懲罰的人,是那些參與運作“冒用學籍”的公職人員以及“冒用學籍者”的監護人。
誰來執法?
沙田裁判法院判李思萱監禁240天,是怎么啟動司法程序的?
如果要依法對“冒用學籍的策劃和運作者”進行行政處罰和法律懲罰,應當怎么啟動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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