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了青島李滄區人撞人事件的調解,我批評了法官“和稀泥”,只顧息事寧人而不顧是非曲直。發出去沒幾個小時就被“打臉”,據說是原視頻公布了。與我之前的分析完全不符,在沒有弄清事實細節的情況下發表評論,我要向讀者致歉。
如果該視頻就是本案監控視頻,那么我評論中首先弄錯的應該是撞人者的性別,看視頻更像是一位女性。更重要的是,視頻顯示,走在前邊的老人雖然突然停下,但并沒有馬上逆行,而是在原地猶疑片刻,這在走路時也很常見,比如突然想起什么事或者什么東西沒帶,老人也沒有猝然轉身的動作。而后來的撞人者,起初保持著相當長的距離,肯定不屬于“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人者的問題在于左顧右盼,在老人停止后完全沒有看到對方,側著頭望向他處,導致沒有絲毫減速和避讓,最終撞倒老人。
光看視頻,我覺得不僅這7萬賠得不冤,甚至都不是次要責任,而應該承擔主要責任。我昨天的評論,建立在一個不符合事實的描述上,再次向大家致歉。
我致歉的對象是讀者,而不是青島當地的部門。因為在韓法官的原來表述中,與視頻顯示的情況嚴重不符。比如老人并非突然轉身,而是停下后片刻,才緩慢轉身。撞人者與老人的距離非常遠,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反而是她因為東張西望完全沒看到老人,在臉朝向右邊的時候撞向老人。整件事沒有“安全距離”的事,這個表述是青島李滄區法院自己造出來的。
本來是一個常見的人撞人事故,甚至在多數網友看來,后邊的撞人者在近十米的距離中基本沒看前方,導致撞上老人,似乎承擔的責任應該更多,就看具體調解的過程如何認定了。
這件事被拿出來作為“普法宣傳”,因法院的表述不當而引發誤解,我借用李滄區法院的說法:自媒體沒有等子彈飛一會兒,未保持安全距離,要承擔次要責任,法院因表述不當要承擔主要責任。
作為一個引發全國關注的調解案,我昨天文章的事實部分確實有誤,但關于法院調解的原則和方法,有些觀點我依然堅持。在法治社會中,法庭不該一味用無訟的情理社會原則,而是真正用法理保持公正。就像放出視頻后,“撞人者或許承擔主要責任”的觀點又開始流行,與原調解的結果仍然有出入。所以這類調解和宣傳,仍應該站在事實和法理的角度,而不是為了和稀泥和樹標桿。再次重復我昨天那篇文章結尾的話:這是法律工作者的大忌。我們有時會說法律無外乎人情,那是因為法治與人的樸素情感在底層邏輯上保持一致,但在很多細節上,法治給人情社會中的陋習予以校正。“無訟”的文化適用于傳統社會,和稀泥的處理也常應用于人情往來的熟人社會。可現代性已經無法逆轉地改變了我們的生活,我們每天面對的,不再是村口胡同的鄉親鄰里。不斷涌現的陌生人、不斷變化的環境正在成為我們的日常,公正比無訟更重要,法治比人情更重要,這是我們從青島“人追尾”調解中需要吸取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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