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黃金銷售為名,變相違規向他人放高利貸,為索要債務上門滋擾討債,不顧他人反對和公安機關勸阻,強行換鎖侵入他人住宅。經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催收非法債務罪判處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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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陶某開設某珠寶行,對外宣稱可“零首付”分期購買黃金。陳某因資金周轉困難,到該珠寶行借款,陶某提出通過分期銷售黃金模式為其提供資金。陶某以遠高于市場價的價格向陳某“零首付”銷售黃金,合同約定20日內付清黃金價款。陳某取得高價黃金首飾后立即向陶某推薦的回收點出售變現,以解決資金困難。兩個月內,陶某多次以分期銷售黃金為名行發放高利貸款之實向陳某放貸。
2023年9月,陳某再次向陶某經營的某珠寶行借款,陶某以每克650元的價格向陳某銷售黃金首飾150余克,金額共計99782元。二人約定,陳某當場支付282元,余款99500元于9月至10月分5期還款。經查,當日該類黃金首飾的市場銷售均價為每克544元,當月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利率為3.45%。
2023年10月23日晚,陶某和員工李某來到陳某家中索債。陳某按陶某要求與其簽訂租賃合同,將陳某及其家人居住的房子租賃給陶某。10月28日,陶某將陳某家的門鎖更換。11月3日,陶某、李某再次來到陳某家中,陳某的父親不堪其擾,遂報警,并提出租房合同系被迫簽訂。公安干警經現場調解后,要求陶某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債務糾紛。2024年1月14日,陶某指使李某以轉租客的身份入住陳某家。次日凌晨,陶某指使李某再次將陳某家的門鎖更換,并讓李某在此居住。1月15日,陳某的父親報警,案發。
2024年2月,公安機關先后將陶某、李某抓獲歸案,并對該珠寶行進行搜查。同年6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蜀山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陶某經營的某珠寶行,實際上系以“黃金分期”買賣交易為名行借款放貸之實,所借資金年化收益率遠超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的上限,本質上為民間高利放貸。為追討高利放貸所產生的非法債務,陶某、李某到他人家中滋擾討債,不顧他人反對和公安機關勸阻,強行換鎖侵入他人住宅居住,嚴重擾亂被害人的正常生活。2024年8月,蜀山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催收非法債務罪對陶某、李某提起公訴。今年4月10日,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劉瑤 黃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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