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就是勞動者會認為值班等同于加班,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那么值班是否能夠等同于加班呢?實踐中,“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含義并不相同。認定是否屬于加班還是值班,主要看勞動者是否繼續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體的生產經營或與職務有關的工作任務。 實操中這兩者有著區別的:
值班: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的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進行一定的非生產性或非崗位職責性的工作。如單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員工擔負臨時性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值班并沒有時間長短的限制。值班不是法律概念,值班費有無、多少需要事前協商,參照單位規章制度執行。
加班:指在本職工作時間之外,繼續從事該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法定工作時間的情形。符合加班條件的,一般要給予加班費或補助。
部分地區關于值班的司法口徑
目前全國層面并未出臺明確的法律規定值班問題進行明確,但部分地區出臺了地方性規定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
地區
法律規定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第22條規定,“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三條規定,“關于單位值班的若干問題 (一)以下情形中,勞動者要求單位支付加班待遇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不予支持:
1、因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
2、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二)上述情形中,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按照規章制度、集體合同、單項集體協議、勞動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山東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山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屬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的范圍:
(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特殊需要,經勞動者同意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
(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
浙江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八條規定,“對保安、門衛、倉庫保管員等特殊崗位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加班事實應如何把握?
對于全天24小時吃住在單位的保安、傳達室門衛、倉庫保管員等人員,其工作性質具有特殊性。如確因工作所需和單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應認定為工作時間;如工作場所中同時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設施的,應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時間,即勞動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時間不應計算為工作時間,對超出標準工作時間上班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工資。審判實踐中,可以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用人單位是否就該崗位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過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審批手續(應注意審批的有效期和審批人數);用人單位是否在工作場所內為勞動者配備必要的休息設施;用人單位的工作制度或規章制度中對勞動者具體工作內容、工作強度的要求(以判斷勞動者按照該制度工作是否將導致事實上無法休息);用人單位安排值班的人數(即考慮同一時段勞動者是否有輪換休息的可能性)。”
吉林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二)》第三條規定,“9.加班時間及加班費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1)勞動者提供證據證明超出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外,由用人單位安排與工作相關活動的時間,可以認定為加班時間。用人單位為了安全、消防等目的安排勞動者在非本職工作崗位值班,且安排了休息時間、休息場所的除外。”
《天津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南》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值守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直接關系的值班任務,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不予支持,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的規定給予相應待遇。”
瀘州
《關于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解答》中規定,“問題14:加班的問題……(4)特定情況和特殊行業的加班問題。
參考意見: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需要,安排勞動者晚上值班守夜,發放了值班補貼,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不予支持。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直接確定勞動者勞動量的工作制度,未經勞動行政部審批,用人單位按照行業慣例對收發人員、清潔工、水電維修工、鍋爐工、保安、宿舍看護員、門衛、環衛工、運輸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等特殊崗位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主張按照標準工作時間計算加班報酬的,不予支持。”
惠州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惠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試行)》第二十二條規定,“對與用人單位已約定較高年薪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以及難以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而與用人單位約定實行較高年薪制的勞動者,其主張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勞動者從事相應的值班任務,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勞動者主張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的,應予支持。
本條所稱較高年薪制工資是指月平均工資高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五倍的工資。”
齊齊哈爾
《關于勞動爭議案件裁審銜接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一)》第5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中,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不予支持:(1)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2)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但值班期間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等支付相應待遇。”
中山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參考意見》第4.4條規定,“對與用人單位已約定較高年薪制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以及難以用標準工時衡量工作時間、勞動報酬而與用人單位約定實行較高年薪制的勞動者,其主張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
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等需要,安排前款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任務,或安排從事與其本職工作有關的值班任務且值班期間可以休息,勞動者主張加班工資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勞動者主張按照勞動合同、規章制度、集體合同或慣例等支付相應待遇的,應予支持。”
按照上述不同地區法院的觀點,基本上可達成共識的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節假日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值班,或雖然與本職工作有關但可以休息的,不支持勞動者主張的加班費,但勞動者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規章制度規定或慣例要求支付值班補貼。而對于值班補貼,并無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其具體標準和金額,但可以肯定的是,不能按照加班費計算基數去核算,畢竟付出的勞動不同,對價肯定不一樣。因此,建議存在安排安排員工值班需求的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值班補貼的具體發放辦法,沒有約定的,則可比照勞動強度相近或工作性質相同的崗位工資(含加班工資)的標準進行發放。勞動者也應注意搜集、保存相關證據材料(包括值班補貼制度、安排值班的通知、值班事實等),便于在就值班問題發生爭議時更好地維護各自的權利。
文章來源:濱哥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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