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
林淑華
林建明
林淑珍
被告:
林淑婷
林淑媛
家庭關系:林建國與吳秀蘭系夫妻,育有五子女,分別為林淑華、林建明、林淑珍、林淑婷、林淑媛 。
(二)原告訴求與事實理由
林淑華、林建明、林淑珍訴請:
判令林淑婷、林淑媛連帶賠償三原告損失每人 56.25 萬元,合計 168.75 萬元,并支付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以 56.25 萬元為基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理由:1992 年,林家房屋拆遷后獲朝陽區一號房屋作為安置房。父親去世后,為減輕母親負擔,五子女各出資 1.3 萬元購買該房,并登記在林淑婷名下。2013 年,經調解達成《協議書》,約定林淑婷占 50% 份額,三原告與林淑媛各占 12.5%,母親去世后方可兌現份額。母親臥床五年間,由林淑華、林淑珍輪流照顧。母親去世后,三原告發現兩被告于 2022 年 9 月擅自將房屋以450 萬元變賣,且拒不按協議分配售房款,侵害其合法權益。
(三)被告答辯
林淑婷:未出庭應訴,未提交答辯意見。
林淑媛:認可六方協議,但稱林淑婷將其名下 32.5% 產權贈與自己,自己分得 45% 售房款合理,不構成對三原告的損害。
(四)法院認定事實
2013 年 12 月 6 日,五子女及父母達成《協議書》,約定一號房屋由林淑婷占 50% 份額,林淑華、林建明、林淑珍、林淑媛各占 12.5% 份額,母親在世時各方不得主張權利 。
2014 年 3 月 12 日,林淑婷與林淑媛簽訂《房屋共有約定》,約定林淑婷占 55%、林淑媛占 45%,并據此辦理不動產登記,三原告對此不知情。
2021 年 5 月 25 日,母親吳秀蘭去世。
2022 年 9 月 7 日,林淑婷、林淑媛將一號房屋以 450 萬元售予他人,林淑媛收取 200 萬元,其余由林淑婷收取。
二、爭議焦點
2013 年《協議書》與 2014 年《房屋共有約定》哪份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林淑媛主張林淑婷贈與 32.5% 產權是否成立?
兩被告擅自售房是否構成違約,應如何賠償三原告損失?利息應從何時起算?
三、案件分析
(一)協議效力認定
2013 年《協議書》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2014 年《房屋共有約定》未經三原告同意,擅自改變份額約定,違背前協議約定,林淑媛未能舉證證明贈與行為真實有效,該約定對三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
(二)違約責任認定
林淑婷與林淑媛未經三原告同意出售房屋,違反 2013 年協議約定,構成違約。三原告有權按照協議約定的份額,主張相應售房款損失。林淑媛無法證明產權贈與的合法性,應與林淑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賠償金額與利息計算
房屋售價 450 萬元,三原告各應分得12.5% 份額即 56.25 萬元。因雙方未約定分割時間,利息自原告起訴之日(2023 年 8 月 1 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四、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五百七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判決:
林淑婷、林淑媛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林淑華、林建明、林淑珍各 56.25 萬元及利息(以 56.25 萬元為基數,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實際支付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駁回林淑華、林建明、林淑珍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書面協議需嚴謹:家庭財產分配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財產處置條件,避免口頭約定引發糾紛。
份額變更需共認:共有財產份額變更需經全體共有人一致同意,私自處分或變更份額可能被認定無效。
贈與行為要留證:主張贈與關系成立,需提供充分證據(如贈與合同、轉賬記錄等),否則難以得到法律認可。
糾紛解決靠法律:發生家庭財產糾紛時,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避免私自處置財產激化矛盾,損害他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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